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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袁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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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XH152855430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袁某,男,1999年出生,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居住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抢劫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2月8日起至 2019 年2月7日止。社区服刑人员袁某犯案时为未成年人。袁某在法定监护人父亲的陪同下,于2016年2月22日初次到肇庆市高要区司法局报到并安装电子监控定位手机,交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工作人员了解到,由于袁某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需要监护人监管,其父母均在中山市工作及居住多年,社矫股工作人员建议他们将居住地变更为中山市,以便更好地对袁某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因此袁某父亲于2016年2月22日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将袁某的社区服刑执行地变更为中山市,并请假至2016年3月10日,以便向中山市司法局咨询变更居住地需具备的条件以及准备好相关资料,承诺请假期间每隔三天致电社矫股报告行踪并签下保证书。高要区司法局随即发函至中山市司法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袁某变更居住地的申请。

【事实认定情况】

2016年3月1日,社矫股的工作人员进行定位手机电话巡查时发现袁某的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袁某本人,转为联系袁某父亲,但其表示同样无法与袁某取得联系。基于上述情况,社矫股的工作人员于2016年3月1日向袁某发出第一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袁某父亲尽快与袁某取得联系,督促其尽快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资料并前往报到。

2016年3月10日,袁某请假期满,社矫股的工作人员多次拨打袁某电话均无人接听。据袁某父亲称,袁某于一星前期离家出走,父母每天打电话和发短信都没有回复,期间袁某甚至还把其父亲的手机拿走并变卖钱财。袁某父亲表示,自2016年2月22日请假去中山后,他就让袁某把相关的变更居住地资料复印并寄送到高要区司法局,但是袁某不光一直没有进行上述工作,还一直在网吧上网,甚至夜不归宿,其家人也经常找不到袁某。另外袁某父亲还表示,此前袁某曾表示想回肇庆市接受社区矫正,自己曾于2016年3月9日发短信给袁某,要求其于3月10日和自己一同前往高要区司法局报到,但袁某一直没有回复。基于上述情况,当地司法所社矫股工作人员于2016年3月10日向袁某发出第二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袁某父亲迅速找到袁某,并督促其主动和司法局取得联系。

2016年3月11日,社矫股的工作人员再次反复拨打袁某电话,却发现电话仍然是无人接听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袁某存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材料,认定社区服刑人员袁某存在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高要区司法局收集了有关证据,通过集体研究,于2016年3月17日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议裁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袁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要区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高要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并将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和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负责的司法所所长和矫正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高要区司法局收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于2016年4月27日向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发出《关于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袁某采取羁押措施的函》,并附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公安分局协同羁押罪犯袁某。在高要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罪犯袁某家中,依法对袁某实施羁押,及时将其送交公安分局看守所。实施收监过程中,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全程实施法律监督。事后,高要区司法局通过本案例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效果。

【小结】

在本次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袁某依法撤销缓刑案例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袁某的违规情况,依法多次对其提出警告。但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袁某恶习难改、故意逃避监管、多次无视司法行政人员发出的警告,因此必须依法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工作人员对这类屡教不改、积恶难返的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依法管控的同时,还要牢牢树立证据意识,搜集完备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防止其重新犯罪再次危害社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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