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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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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XH152852385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87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永春县。2014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2014年2月24日,张某到永春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4年2月24日报到后,司法所发现张某定位手机经常未随身携带,未接听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教育监管力度,经常责令其到司法所谈话,和采取定位手机电话回拨的方式进行监管。但是2015年9月16日以后,张某将定位手机交给其三叔,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找到他本人,其间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查找,仍不见其踪影。鉴于此,司法所给予张某警告处罚,但未奏效。至2015年10月25日,张某仍下落不明。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永春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永春县司法局经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研究,2015年10月26日,永春县司法局依法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5年11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三)永春县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永春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永春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和永春县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永春县司法局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裁定收监执行的决定后,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实施收监。

(二)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实施收监过程中,永春县司法局自觉接受永春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不服从监管、接受教育,屡教不改,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其被收监执行的后果。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进行收监执行。在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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