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社区服刑人员许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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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XH152852411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许某,女,1979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2001年4月9日因故意杀人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于福建省女子监狱。2004年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2009年2月25日,许某因精神分裂症被保外就医一年。2010年1月,福州市马尾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亭江派出所将许某正式移交到福州市马尾区司法局某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在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2010年至2015年间,福建省女子监狱每年对许某进行病情鉴定。
【事实认定情况】
司法所到许某家中走访时发现其衣着不整,表情呆滞,常自言自语,无故发笑,有爱照镜子的习惯,个人卫生无法自理。许某因犯精神分裂症被保外就医,属于特殊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对其配备定位手机,因此法定监护人的日常监管显得尤为重要。许某一家四口人,其父亲是许某原监护人和保证人,2010年6月过世,后改由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和保证人。其母亲性格内向,感情淡漠,家务能力差,体弱多病,对许某的监管十分不力,且没及时带许某至医院检查治疗病情。司法所多次到许某家中走访,催促其母亲及时提交病情复查报告,并下发了书面催促函及告知书,但其母亲均表示无经济能力承担医疗费用。在走访村干部时,了解到许某服刑以后户籍迁移至福建省女子监狱,村委会无法为其申请办理低保手续。
许某自入矫以来精神分裂症病情一直未能好转且有恶化的趋势,其母亲也无力监管。许某的弟弟婚后无暇顾及许某的日常生活,导致许某多次私自离家出走,有时身无分文坐上公交车跑到外地,每次离家出走,其家属、村干部、司法所人员都一起到处寻找其下落,矫正工作非常被动,唯一的办法就是将其送入精神病医院治疗。可是如果住进精神病医院治疗费用每月至少花费5000元,对于原本就生活困难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江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了解实际情况后及时向马尾区司法局提出书面报告,请求马尾区司法局协调解决许某的就医问题。马尾区司法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将许某的情况向马尾区政法委、区民政局反映,经过各方协调努力,终于在2011年12月为许某申请到了5000元的住院治疗补助费,并交到许某家人的手中。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应当给予警告。司法所于2012年8月7日给予许某书面警告处分。福建省女子监狱每年续保前都派民警到马尾区亭江镇许某家中了解情况,同时到亭江司法所了解许某的监管情况,并征求亭江司法所意见。
2015年初,亭江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许某监护人时,发现其母亲杨某于近期未经报告移居美国,其弟弟也在美国生活。许某在国内处于无近亲属的状态,无法为其安排新的监护人,且许某未继续治疗,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无服刑能力,不符合保外就医情形,司法所及时将情况报告马尾区司法局,马尾区司法局立即召开奖惩委员会研究,向福建省监狱管理局、福建省女子监狱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公安局。2015年2月25日,许某被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建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以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训诫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保证人资格。对保证人丧失保证人条件、被取消保证人资格或者因迁移住所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保证义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有关单位限期提出新的保证人,并对新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确定后,通知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原服刑或者接受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许某监护人未经报告擅自出国,许某在国内也无法提出新的监护人,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通过会议研究,马尾区司法局建议对许某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收监执行的决定作出后,省女子监狱民警查看了相关卷宗并随同马尾区司法局、亭江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许某家了解情况。
福州市马尾区司法局收到福建省监狱管理局的收监决定书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福建省女子监狱工作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许某家中,依法对许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至福建省女子监狱。
在实施收监过程中,马尾区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配合福建省女子监狱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许某实施收监。
【小结】
对于精神病人许某这一类生活无法自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监督管理是首要措施。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司法所必须时刻关注其生活情况,每月定时向其监护人了解其各方面情况,若出现病情好转或其他特殊情况均应及时报告。在出现违反规定的问题时应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若出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应由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司法所联合执法,责成其履行监护人责任,必要时可以变更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人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司法局加强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区的作用,和基层组织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使社会公众都参与到对罪犯的监管中,公安机关对监管对象,从内容、形式、要求、目的等方面作出全面的监督管理。民警也要定期和被监管的罪犯见面,了解他们的日常活动和思想动态,组织其学习法律知识,要求定期参加社会劳动,给每一个人建立档案,使其任何活动都能及时掌握,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做到真心悔过,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检察机关做到全程监督,在收到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案情、监外执行的条件、刑期进行全面审查,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在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收监过程中,若罪犯还没有及时收监的,检察机关应对公安机关和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及时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