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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社区服刑人员尤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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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XH15285228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尤某某,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六安市叶集区。2015年6月20日,尤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尤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9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1月24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罪犯尤某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为由,决定将尤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1月30日,尤某某到叶集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社区服刑人员尤某某,其丈夫、弟弟是同案犯,现在监狱服刑。母亲、公公、婆婆均已过世,父亲年迈多病,其育有两女,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事实认定情况】

2015年4月10日,尤某某生育二女儿,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12个月,因此,尤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应为2016年4月9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应对尤某某进行收监执行。

【建议情况】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司法所经集体讨论同意后,以尤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即将消失为由,及时向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尤某某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后,通过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会议讨论研究,于2016年4月9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有关材料及证据,提请对尤某某收监执行。

(二)2016年4月22日,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尤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确已消失。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收监执行。


(三)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叶集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区司法局《收监执行建议书》第一时间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区局分管领导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尤某某家庭情况特殊,父亲年迈多病,无经济能力负担两个外孙女的生活及学习费用,社会福利机构亦认定尤某某两名个女儿不符合进入福利院的条件。因此,两个未成年女儿的监护问题未得到解决,尤某某对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很抵触,收监执行工作难以进行。

(二)基于尤某某家庭的特殊性和对两名未成年人的关心与爱护,区司法局积极行动,将情况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六安市司法局、叶集区委政法委、叶集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报,请示有关部门能否待解决尤某某子女的抚养问题后再执行收监。2016年5月9日,区政法委就尤某某收监执行及两名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召集区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开会,讨论研究处理方案。会议决定:一是要及时缓解尤某某对收监执行的焦虑情绪和抵触心理。区司法局多次派遣女性工作人员前往尤某某住处,为其子女送去帮扶金,详细了解其思想、生活状况,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心。二是要开展结对帮扶工作。区司法局积极联系区妇联向市妇联争取,将尤某某子女列入“一对一结对帮扶”贫困妇女和留守儿童名册,并与计生、公安、村委会、医院协调为尤某某两名女儿补办了户籍登记手续。三是司法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及时收监执行工作。经过上级部门多方努力和协调配合,定于2016年5月27日对尤某某执行收监。

(三)2016年5月27日上午7时左右,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公安局民警对尤某某进行收监执行。收监执行过程中,尤某某情绪稳定,接受了司法部门的收监决定。区司法局随后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尤某某家中看望其两个女儿,做好后续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经与民政部门协调,当天晚上先将尤某某父亲及其两个女人安置在城区银和公寓,由孙岗乡塘湾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照顾。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做好其父亲思想工作,明确告知为尤某某两个未成人女儿争取了帮扶政策和监护人生活补贴,解除其后顾之忧,最终尤某某的父亲同意在监护人抚养协议上签字。

【小结】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法律已逐渐从“以牙还牙”的报复惩罚走向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刑罚的执行同样不应只有冰冷的文书和手铐,更应该有温度和感化。因此,新时期的执法工作者,需要适时顺应新时代的要求,用实际行动传递法律的温暖。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大多身患重病或处于哺乳期,生活相对困难,对这一类服刑罪犯,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教育,同时也需要注重关心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感化教育的作用,罪犯才能从心底反思自己的罪行带给社会的伤害,愿意重新修复与社会之间的破裂关系。对尤某某的收监执行,既体现了司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惩罚措施,同时也体现了执法者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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