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邝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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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XH152825632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邝某,男,1971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5年5月5日,邝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5月22日,越秀区司法局首次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寄来关于邝某的缓刑执行材料。经司法所及社区居委调查核实,邝某户籍地系广州军区空军的公寓房(军产),2003年起该房已被部队收回。2015年6月2日,邝某在笔录中陈述,其实际居住于佛山市南海区,并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工作。同时,邝某提交了本人情况说明、居住地小区管理处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书等证明材料。根据以上居住地核实情况,越秀区司法局于2015年6月3日将邝某的缓刑执行材料退回海珠区人民法院并作书面说明,建议法院发往实际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2015年10月30日,越秀区司法局再次收到海珠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关于邝某的缓刑执行材料。因佛山不同意接收邝某,越秀区司法局为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切实履行户籍地监管职责,决定对邝某实施社区矫正。2015年11月3日,邝某按要求到越秀区司法局报到登记,三日内前往居住地司法所报到。邝某亦按照越秀区司法局要求返回广州,在其户籍地周边租房居住,并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在接收宣告时,司法所、广州市司法局派驻越秀区司法警察、社区民警均通过口头、书面方式告知邝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监管教育规定,包括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广州市区域范围的规定。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在新接收后前三个月重点管理期间,邝某能够按规定进行电话报告、当面报告,按时提交思想汇报,按规定参加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活动。从日常监管要求来看,邝某在第一个考核周期表现正常,未被扣分,越秀区司法局按规定将其管理类别调整为普通管理。在普通管理期间,邝某亦能按时完成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任务。面对司法所工作人员,邝某总表现得积极主动、态度诚恳。
2016年6月12日,佛山市某公司工作人员到越秀区司法局举报邝某违规前往佛山市工作并与该公司存在纠纷的相关材料。接到举报后,越秀区司法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司法所对邝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管情况进行调查。经司法所核查及邝某自述,邝某确实在社区矫正期间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广州的行为。2016年7月12日,邝某因“多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广州市”被越秀区司法局给予第一次书面警告。同时,区司法局对邝某给予扣分处罚并将其调整为重点管理。2016年7月19日,市局驻区司法警察对邝某进行训诫教育并对其实施电子手环定位监管。警告后,邝某依旧表现得态度诚恳,认错悔过,并保证绝不再犯。但是,2017年9月28日,邝某又因“2017年9月15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广州市范围,前往佛山市”被越秀区司法局给予第二次书面警告;2018年4月26日,邝某再次因“2018年3月28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广州市范围,前往深圳市”被越秀区司法局给予第三次书面警告。经越秀区司法局三次警告后,邝某仍不思悔改。在2018年4月26日的训诫谈话中,邝某仍拒不如实交代违规事实,企图继续蒙骗执法机关。
(二)调查取证情况
在邝某社区矫正期间,相关企业及个人多次向越秀区司法局举报邝某离开广州市范围、逃避电子手环定位监管等违规违法行为,为依法惩处邝某提供了重要线索。越秀区司法局也通过信息化监控平台、提请公安机关核查及前往广州、深圳等地调阅监控录像等方式,查证了邝某多次违规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邝某三次书面警告的审批材料、日常监管教育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向越秀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经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社区矫正工作科工作人员组成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工作小组审核同意,2018年4月27日,越秀区司法局依法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越秀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监督,主动向检查机关通报了邝某严重违规的相关情况。越秀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海珠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和越秀区公安分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决定的情况
2018年5月3日,海珠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邝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5月8日,越秀区司法局收到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起诉书、结案登记表等收监执行材料后,当日提请越秀区公安分局对罪犯邝某采取羁押措施,当日函告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邝某社区矫正终止及提请公安机关采取羁押措施的相关事宜,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为确保邝某顺利收监执行,越秀区司法局与越秀公安、海珠看守所、海珠法院密切沟通,共同商定抓捕计划和押送流程。2018年5月10日,越秀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司法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邝某实施收监,当日将其送交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及广州市派驻越秀区司法警察全程参与收监工作。
(二)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越秀区司法局对邝某收监全过程均保留了影像资料,并通过越秀区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的公告栏及广州市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平台开展警示教育,警醒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自觉遵纪守法,服从监管。
【小结】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不同于在监所服刑的罪犯,社区矫正对象除了按规定完成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接受集中教育学习等任务之外,行动相对自由。邝某多次违规离开广州市均不使用本人身份证进行购票、乘车、住宿,并利用科技手段关机、脱卸、拆卸电子手环,逃避定位监管,他自认为社区矫正机构甚至公安机关都无法发现其违规行为。但是,社区矫正工作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独角戏”,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也不会单靠科技手段,广大人民群众、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构成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天网”。越秀区司法局通过齐全过硬的证据、完备合规的程序、周密细致的部署成功将自作聪明、具有一定反侦察能力的邝某收监执行,为全区社区矫正对象上了一堂颇为震撼的警示教育课,给其他不服从监管及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