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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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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XH152819119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5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2018年4月,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2018年4月23日,李某某到秀屿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李某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10月11日上午,李某某未能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司法所工作人员打其定位手机无人接听。司法所立即联系其配偶,得知李某某于昨天上午九点多就与其家人失去联系。得知该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李某某家里了解情况,发现李某某的定位手机放在家里未随身携带。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按要求随身携带定位手机,私自离开家前往莆田市区,造成人机分离,致使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对李某某进行正常监管。李某某的行为已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决定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2.2019年5月30日上午,李某某未经批准,缺席集体社区服务活动。

(二)调查取证情况 

针对李某某因人机分离5天造成脱管,又未经办理请假手续,缺席集体社区服务活动。司法所对李某某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鉴于李某因违反监管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仍不改正,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条件。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司法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和《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一并提交到秀屿区司法局,经秀屿区司法局逐级审核同意,并征求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立即查阅相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秀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了解有关情况。经调查核实,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秀屿区司法局建议,下达了《关于提请撤销苏某缓刑检察意见书》。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秀屿区司法局依法向秀屿区人民法院送达《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2019年7月10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李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为防止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逃窜以及能够顺利收监执行,司法所工作人员未将收监执行的信息提前告知李某某本人,并依据裁定书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送达了《协助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执行收监的函》,公安边防派出所出警协助收监。7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李某某到司法所进行拆除定位手环,派出所民警立即到司法所对李某某进行羁押。随后,司法所所长、司法局负责人和派出所民警分工合作,一方带李某体检,另一方备齐莆田市第二看守所所需材料,2019年7月10日上午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办理收监交接手续,李某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秀屿区人民检察院随同秀屿区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莆田市第二看守所监督有关情况,并通知李某某监护人。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用本案例对本辖区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树立身份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监管教育,一切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结】

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是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司法行政机关教育好、管控好社区服刑人员的重要惩治手段之一。对履教不改,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形成震慑,促使其遵纪守法,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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