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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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XH152808886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3年4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四川省高县。2015年10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2015年11月26日,刘某到宜宾市高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5年11月26日,刘某到高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后,本应在三日之内到司法所报告,但其超过三日仍未到司法所报告。经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多次督促,刘某于2015年12月7日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按规定对其组织入矫宣告。
2015年12月25日,司法所要求刘某参加集中学习,刘某拒不参加学习,态度恶劣。为此,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刘某给予警告,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审批。2015年12月30日,县司法局批准并下达了警告决定书。司法所通知刘某到司法所领取警告决定书时,刘某在电话里辱骂司法所工作人员,完全无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司法所向其送达警告决定书后,组织矫正小组对刘某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研究讨论,矫正小组一致认为刘某拒不接受矫正机构监管,且态度恶劣,决定将其管理类别调整为严管,要求其每两周到司法所书面报告一次。但刘某无视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不参加集中学习及社区服务,未经请假外出,司法所通过村委、派出所也无法查找其下落,高县司法局于2016年1月15日、2016年2月3日,对刘某给予第二次、第三次警告。但直至2016年2月16日,刘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告。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司法所执法人员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即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且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司法所于2016年2月16日向高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请高县司法局审核,同时将建议书抄送高县人民检察院和高县公安局。2016年2月18日,高县司法局通过会议研究,依法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高县司法局在提请原判法院撤销缓刑时,同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高县人民检察院和高县公安局,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到司法所了解了相关情况。高县司法局收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将裁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检察院监督。
(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高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后,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裁定,认定刘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撤销对刘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刘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高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执法人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刘某开展追逃工作。2017年6月,高县司法局收到浙江省绍兴市良渚戒毒所通知,刘某因吸食毒品被关押于良渚戒毒所强制戒毒。了解情况后,高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立即会同高县公安局、高县人民检察院,到浙江省绍兴市良渚戒毒所对刘某执行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高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高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高县人民检察院及高县公安局。高县人民检察院查阅相关案卷后,向高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实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高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刑罚,但绝不意味着没有监管和约束,社区服刑人员要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积极参加集中教育、社区劳动,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