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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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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XH152784371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男,198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5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2015年12月9日,高某某到道里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高某某文化水平偏低,结婚较早,家庭关系较为复杂,12岁时父母离婚后母亲再婚,高某某住在舅舅家中,舅舅与舅妈又经常吵架。成年后,高某某在驻地酒吧打工,恶劣的环境造就了高某某孤独暴躁的性格,自制能力非常差,遇事容易冲动,最后使高某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接受社区矫正后,高某某的性格变得更加暴躁,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制定了专门的矫正个案,在日常教育管理的基础上,派专人对其进行跟踪教育,并定期对高某某进行心理治疗,但效果不太明显。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5月22日,司法所电话点验社区服刑人员在位情况,发现高某某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高某某家中查找,家里人也不知道其去向。23日司法所工作人通过其保证人联系到了高某某,并要求高某某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同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当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打高某某电话时,又处于关机状态。事后司法所对高某某进行了教育,后经区司法局集体研究决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款规定,给予高某某警告一次,并对其行为进行训诫。

2018年1月5日,高某某无故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工作人员拨打其手机时,手机显示关机状态。直到次日10点,工作人员才拨通高某某电话,经核实,高某某未经司法所批准私自外出,关闭手机为了逃避工作人员监管,司法所再次将高某某违反管理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司法局,经研究决定,区司法局认定高某某违反管理规定,再次对其进行警告,并告知其如三次警告,将予以提请原判法院撤销缓刑,高某某对此表示非常后悔,决定以后一定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并上交了书面保证材料。

2018年1月25日,工作人员在手机定位轮巡过程中,再次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手机关机,直到1月27日,高某某妻子到司法局说明了情况,并上交了公安机关送达的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的拘留通知书。据了解,2017年12月,高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娱乐项目,后双方因利益不均产生矛盾,其合伙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将高某某的经营设施掀翻。高某某随后纠集10余人进行报复,将其合伙人驾驶的轿车风挡玻璃砸坏,并殴打其合伙人。2018年1月18日,高某某因涉嫌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被松北区公安分局抓获。经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后,确认了高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道里区司法局认定高某某在事先两次被警告后,仍不悔改,在矫正期内重新违法,道里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款规定,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提请原判法院撤销缓刑。 

(二)调查取证情况。

针对高某某的违法犯罪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有关证明材料,并将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况上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经调查取证,情况属实,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道里区司法局经审查相关证据及材料,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中“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以及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的规定,于2018年2月2日,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将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综合表现材料及此次事件相关文字材料说明一并移送道里区人民法院并抄送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及道里区公安局。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道里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主动接受道里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同时,将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道里区人民法院的撤销缓刑裁定书抄送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和道里区公安分局。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对事实认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阅,并将有关情况反馈道里区司法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情况。

2018年3月12日,道里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3年,待高某某新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后,与原判刑期合并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道里区司法局收到道里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与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保证人取得了联系,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到羁押高某某的看守所将撤销缓刑裁定书送达高某某本人。待高某某新罪审判完毕后,由法院执行高某某的收监程序。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对送达裁定书的全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对涉案的公安机关侦查、法院审判等情况进行了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以案为鉴,司法所召开了全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会上,司法所所长围绕社区矫正的概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以及如何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做了细致的讲解,并在拒绝改造、尤其是重新犯罪的后果等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加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才能做好”,同时大会上还强调了八项制度,即:汇报、劳动、学习、请销假、会客、日常行为规范、保外就医罪犯提供病情证明和奖罚制度,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珍惜社区服刑的机会,自觉服从矫正机构的教育和管理,认真悔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从高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还是对重新违法犯罪社区服刑人的收监执行,都离不开公、检、法的支持与配合。因此,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必须要加强与公、检、法的合作,建立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研讨会、研究新动向,解决新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建立公、检、法、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非常必要,做到信息共享,这样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减少工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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