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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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XH152773796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某,男,1989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居住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郑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到台江区司法局报到,台江区司法局指派居住地司法所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2015年11月6日,司法所为其组织入矫宣告,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郑某某家庭状况正常,其妻子怀孕在家,父母常年在国外生活。郑某某系家中独子,从小备受父母、家人溺爱,其文化水平不高,且无固定职业,日常主要靠父母接济及妻子的存款供日常开销,但其生活奢靡,经常与朋友出入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留妻子独自在家,加之其妻怀有身孕,自顾不暇,没有更多的精力督促关心郑某某,导致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教育。郑某某性子急,固执己见,法律意识淡薄,听不进家人的意见,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时并无深刻的悔罪意识,平日表现一般。郑某某及其家人还一直对司法所故意隐瞒其的吸毒史,由于矫正监护人不能很好起到日常监管的作用,影响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的效果,为之后郑某重新违法埋下隐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1月1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郑某某的定位手机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时发现,其定位手机一直放置在家中,且来电均由其妻子接听,其个人手机一直处于无法拨通的状态,直至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走访了郑某某的妻子,其妻子言辞闪烁,谈话内容前后矛盾,先称郑某某因车祸在医院抢救,但工作人员进一步询问在哪家医院治疗时,其妻又称郑某某是因为咽喉手术生病住院,无法发出声音与工作人员交谈。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拨打郑某某矫正监护人的电话,其父母电话一直未接通、其外婆手机关机。从始至终郑某某的家属都遮遮掩掩,不愿意配合司法所,未如实交代其具体行踪。
(二)调查取证情况
在组织查找无果后,司法所于2016年1月21日向派出所发出协查函并获悉,2016年1月16日,郑某某在连江县某山庄三楼的一包厢内吸食毒品(神仙水),于2016年1月16日8时许被派出所抓获,经尿液检测呈冰毒、K粉阳性,被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羁押于福州市强制戒毒所。
以上事实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抽查拨打定位手机的通话记录、协查函、强制戒毒决定书等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撤销缓刑。司法所收集整理了有关证据,向台江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对郑某某提请撤销缓刑。经台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会议研究,2016年2月3日,台江区司法局依法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台江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将撤销缓刑的建议书抄送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和台江区公安分局,自觉接受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决定的情况
2016年2月19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台江区司法局收到鼓楼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台江区公安局瀛洲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前往福州市强制戒毒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实施收监,将其押送至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台江区司法局在决定对郑某某收监执行的过程中,自觉接受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保证收监过程依法、公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郑某某被依法收监后,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向在册社区服刑人员通报郑某某收监情况,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被依法收监是其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咎由自取的结果。随后司法所还联合街道社区戒毒工作站对司法所在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全部显示阴性,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及震慑作用。司法所加强日常管理,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重点时期要服从司法所的管理,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安排,做到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今后才能更好的融入社会。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社区服刑人员强调定位手机必须时刻保持畅通,不得关停机,不得人机分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若发生异常情况,则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通过参加此次警示教育会,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接下来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不做违法的事,不危害社会,认真改造自我,争取重获新生。
【小结】
对于郑某某这样放任自由、吸食毒品、逃避监管的行为,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同时司法所利用这一鲜活的事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让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认识到社区矫正奖惩与考核及日常的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若不遵纪守法,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受到纪律惩处乃至法律制裁。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加强与法院、公安、监狱、戒毒所等多部门的沟通协调及联动合作。司法所在审前调查环节要加强对拟判处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严格细致地审查,与街道社区戒毒工作站联动,对被调查人的吸毒史进行排查,不仅可以筛除不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也可以对将要进行社区服刑的人员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摸底。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管控的同时,要严格落实“日定位、周听声、月汇报”,健全完善“一对一”、“多对一”矫正小组,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特别是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监护人,协助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教育帮扶。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要严格落实报告、外出、进入特定场所、居住地变更审批等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收监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及时锁定证据,做到取证方式多样化,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依法完成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