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翁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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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XH152765126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翁某某,男,文盲,出生日期 1963年1月28日,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鼎市。翁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浙江省苍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于 2017年9月29日至福鼎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翁某某社会关系简单,家庭成员有儿子儿媳孙子四人,儿子翁某强一家已独立生活。其家在海边,一直从事海洋捕捞工作,长期习惯于这种生活方式,经济相对独立。入矫后,能够接受矫正,尚能在监护人帮助下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司法所教育监管,定时报到、汇报,参加学习教育等活动。但时有思想表现波动,流露出“自认为自己无罪,要出去工作攒钱的想法”,法律意识相对淡薄。
【事实认定情况】
翁某某因2017年7月12日(2017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为浙江省海洋禁渔期),在苍南县官山岛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缓刑。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翁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福鼎市辖区前往原雇主浙江苍南郭某某处。2017年10月24日,司法局查实翁某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管理规定的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并按照严管等级管理。之后在日常监管和走访中,发现其不听监护人监督和其他人的劝说,于2017年10月28日,脱离监管。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11月3日定位手机及个人通讯工具均处于关闭状态,一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下落不明。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多种努力查找,未将其找回。11月2日,司法局依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发函【2017】第13-1号《福鼎市司法局关于请求协助查找函》请求协助追查。福鼎市公安局于11月3日复函《福鼎市公安局关于请求协助查找函的回复》告之,查找无果。司法局向人民法院通报相关情况(鼎司函【2017】18号《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翁某某脱管情况通报的函》)。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7年11月28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翁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司法局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司法局及时将对社区服刑罪犯翁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抄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全程监督公安机关落实上网追逃工作。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7年11月29日,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社区服刑罪犯翁某某作出《撤销缓刑建议书》(2017鼎司矫撤缓字第001号)的决定。2017年12月12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7)浙0327刑更51号,对罪犯翁某某撤销原判宣告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一个月十五天。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7年12月15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向司法局送达了《刑事裁定书》(2017)浙0327刑更51号。因该社区服刑罪犯翁某某当时下落不明,司法局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闽司[2014]293号)第28条之规定,书面提请福鼎市公安局,请依法追捕罪犯翁某某,并及时将追逃结果通知司法局。
(二)社区服刑人员在逃追捕收监的情况
司法局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印发的《罪犯送交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有关工作规定(试行)》(闽检发[2017]10号第六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宁德市公安局、宁德市司法局印发的《应当收监社区服刑罪犯逃匿或者下落不明上网追逃暂行规定》(宁检发[2016]2号)第四条之规定,书面通知福鼎市公安局上网追逃社区服刑罪犯翁某某。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苍南县某派出所在该辖区一宾馆将罪犯翁某某抓获,次日,司法局工作人员联合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将该罪犯押送至福鼎市看守所,办理完收监事项,做到无缝衔接。
(三)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3月23日,福鼎市检察院对罪犯翁某某收监执行,送交福鼎市看守所执行过程中及时介入协调,认真履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
(四)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局将本案例编入警示教育材料,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社区服刑人员一致表示要好好接受改造,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重塑人生,顺利融入社会,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小结】
该案件的执行,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震慑了罪犯,而且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同时也对做好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尤其在发现脱管之后,给予有益的思考。
首先,社区矫正机构接受法院或监狱、看守所审前评估调查委托,在现居住地的问题上,要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尤其是辖区户籍在外地工作生活,或是外地户籍在本地工作生活的务工人员的客观真实性(这种现象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征询社区服刑人员意愿的选择接受社区矫正的机构,社区矫正的机构根据其选择决定是在原籍还是在现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进而避免因此造成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
其次,被撤销缓刑执行刑罚,代价惨重。本案罪犯主观恶意不大,原可以顺利完成社区矫正服刑,但因为违反监管规定被送进看守所。纵观其人生经历,其从出生到现在,从未离开过大海,习惯了海洋捕捞作业、生产养殖,形成固有的思维定式,同时法律意识淡薄。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集中思想教育、日常监管工作时,要重视身份意识的教育,促进其认罪和悔罪。
最后,以反面典型案例,广泛开展警示和法治教育。以此为鉴,向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并且在休渔期,适时在渔村、渔民中开展针对性的法治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