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被撤销缓刑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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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XH152765009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98年3月出生,2016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2017年11月30日,杨某到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杨某父亲烧锅炉、母亲已退休,杨某经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剧组联系群众演员等,接触的人员比较复杂,与社会人员交往频繁。
【事实认定情况】
(一)杨某于2017年11月30日到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指定司法所报道,并按照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办理定位手机、履行电话汇报、提供微信位置共享、进行思想汇报等。
2018年1月5日(星期五)杨某通过电话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咨询请假事项,但本人并未到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2018年1月8日(星期一)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杨某进行谈话了解情况,但未联系到本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将杨某脱离监管的情况上报西夏区司法局,并持续做好联系杨某的工作。后与杨某母亲张某某取得联系,张某某声称杨某已购火车票前往北京要账。2018年1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经电话与杨某取得联系,杨某称自己在北京要账未果,欲出境。
司法所提出申请,西夏区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杨某擅自脱离监管的行为作出了警告处分。2018年1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杨某居住地寻找,并向其母亲及亲属了解到杨某已购票前往兰州,现家属也无法与杨某取得联系。经派出所核实,网络显示杨某确已购买2018年1月6日银川至固原、2018年1月7日银川至兰州的火车票。故确认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银川,且手机关机,处于失联状态。西夏区司法局及时向检察院、公安、银川市司法局上报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脱管情况,并向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发出协查函。
2018年1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手机视频与杨某取得联系,通过视频观察杨某确实离开银川,初步判断行踪在南方,其驾驶方向盘位于右侧的小型客车,手中持有管制刀具,声称自己在境外无法返回境内。2018年1月11日、1月12日、1月15日,西夏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杨某的母亲张某某进行了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杨某多次与其母亲张某某微信联系,告知母亲其已到了境外,无法返回。2018年1月15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杨某居住的社区对杨某的父母、居委会干部及杨某的亲朋好友进行调查、查找,但都无法得知杨某目前居住地及联系方式。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司法所及时向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书面报告,西夏区司法局及时向西夏区公安分局和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做出情况通报。司法所在收集了有关证据后,于2018年1月11日向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杨某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后,通过会议讨论研究,于2017年1月11日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有关材料及证据,提请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杨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2018年1月25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罪犯杨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对杨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三)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监督。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和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局。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8年1月25日,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收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会同西夏区公安局、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家中,通知母亲张某某对杨某依法对其收监执行。在此期间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始终配合公安机关对杨某开展追查工作。2018年4月9日,杨某被云南警方抓获。2018年4月20日晚,西夏区公安分局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从云南押解回银川,并羁押在银川市看守所。2018年4月21日西夏区司法局与西夏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一同前往银川看守所对杨某进行了提审。
(二)通过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讲明杨某无视法律的后果,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警示心存侥幸者。
【小结】
杨某的行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思想觉悟,自觉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提醒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