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律师代理会计张某参与雇主富阳公司诉其劳动争议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20-01-1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LGLD153481605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系富阳公司会计,于2015年3月至富阳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2015年9月1日,有人用与富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QQ头像相似的QQ号与张某聊天,要求张某查询富阳公司的账户余额,并要求张某向指定账户(户名石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红棉支行,账号62XXX12)转账汇款。张某在未与孙某核实的情况下,将富阳公司在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新桥支行账户内的存款汇入该指定账户。张某于当日发现被骗后随即报警。丹阳市公安局现已立案侦查。

在案发之前孙某通过其QQ号向张某下达过工作指示,但未下达过汇款指示。

富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富阳公司损失481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1、张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丹阳市富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96200元。2.驳回富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上诉人张某代理律师认为:

1、被上诉人富阳公司的财产损失是有案外第三人通过通讯、网络、金融电子支付等网络诈骗手段实施的非接触性的新型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嫌疑人利用QQ信息冒充被上诉人的老板,指示上诉人将48.1万元转入指定银行帐号。上诉人该行为是职务授权行为,上诉人在此前工作中按照公司老板短信、QQ信息等指示办事是常态。一般网络用户在正常的网聊过程中是难以判断、识别其中的犯罪行为,因为其伪装的和现实生活中的人一模一样(头像、昵称、个人说明等)。犯罪嫌疑人该网络诈骗行为公安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2、被上诉人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收、支规范的流程。上诉人在公司上班均是直接按老板的指示开展各项工作。上诉人没有违反相关劳动法律的行为,也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员工过错行为的赔偿义务的要求。

3.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无职务过错行为。劳动法律没有关于该转账行为过错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不能用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劳动法律关系纠纷。

4.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二审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1民终1778号民事判决判令:

1.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9885号民事判决;

2.驳回富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

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不得转嫁给劳动者。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劳动者赔偿责任应认定为契约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要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条款予以确定,否则则超出了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加重了劳动者的风险责任,依法不应予支持。

本案中,富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作出相关约定或规定,故富阳公司主张张某赔偿损失,缺乏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依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至于本案是否违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问题,因本案起诉前已经仲裁裁决不予受理,故本案并未违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要求,张某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评析】

1、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第三人原因的赔偿责任纠纷,由于第三人故意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主要是第三人对劳动者职责范围内管理的财产进行违法侵害。这时用人单位追究赔偿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可以适用依法制定的规章守则中对劳动者的管理义务进行界定,或依据劳动合同中相关的约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来处理。本案因劳动者本人因第三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有违章失责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要有据可查,而双方争议的赔偿责任属于约定赔偿责任,而非劳动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情形。

2、本案被上诉人第一次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申请劳动仲裁,被因‘提交材料不齐’,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此后又起诉到一审法院,法院受理并审判。对于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受理并裁判的情形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而‘提交材料不齐’被仲裁委不予受理的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情形,否则就违反了仲裁程序前置原则。也給当事人故意规避劳动争议仲裁、不当利用法院诉讼程序开了绿灯。

【结语和建议】

1、企业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负担。企业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来处理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2、用人单位只有依法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素质教育,依法经营,才能在网络时代降低经营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