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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宋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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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XH152738668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宋某,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本溪市平山区。2015年7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2015年7月27日,宋某到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宋某家庭无特殊背景。宋某的父亲无业,就医于本溪市某精神病院。宋某和母亲、女友(因未到法定年龄,未婚,育有一子)、儿子(未满周岁)一起居住在本溪市平山区。其母亲打工,妻子无业在家带养孩子。针对宋某的个人特性及家庭背景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

【事实认定情况】

(一)刚入矫时,宋某能较好的接受社区矫正,参与集体学习,按时提交思想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对其进行矫正教育。但2016年9月份之后宋某却以各种借口,集体学习有迟到或请假的情况,或让其女友来代签。联系宋某本人,对其口头警告。告知其监护人,据其母亲电话中得知,宋某近期与他人合作做买卖,与合伙人发生了经济纠纷,有时也联系不上宋某。

经调查从派出所处得知,宋某在执行社区矫正期间,与社会人员井某发生经济纠纷。2016年11月29日晚,在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附近,宋某与井某发生厮打,造成井某面部红肿的后果,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处以拘留七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司法所于2016年12月12日,对宋某给予警告一次,并对宋某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要了解其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念其家中情况,切不能再冲动行事。2016年12月20日,宋某定位电话关机两天之久,宋某本人电话无人接听,其监护人电话也不接,不配合司法所监管,也无法对宋某进行有效的教育。对此先后给予宋某警告累计三次。

(二)根据有关法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中心主任、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1月3日,平山区司法局依法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1月9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15)平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宋某宣告撤销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宋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平山区司法局收到平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公安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实施收监。派出所与2017年2月17日将宋某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平山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宋某这样行为冲动,无视法律,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                         

这起违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所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的决心,有效地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各司法所加大社区矫正监管力度、完善社区矫正惩处机制进行了有力的探索。司法所还将在社区服刑人员中继续开展警示教育,震慑少数身份意识不强,违规违纪的社区服刑人员,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不依法服刑、不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将导致的法律后果,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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