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5-2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SJXH152715472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郝某某,男,1984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静乐县。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家庭较贫困,其父在他很小时就患肺癌病逝,其在15岁时被查出患有糖尿病,所以就一直看病养病,也一直无业。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郝某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15年1月28日郝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静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附加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2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止。静乐县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12月19日委托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对郝某某的疾病进行鉴定,2013年5月14日受委托的忻州市中医院作出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郝某某患有I型糖尿病。2014年8月13日忻州市人民医院出具了疾病伤残鉴定书,诊断结论为郝某某患有1、I型糖尿病;2、糖尿病肾病;3、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4、糖尿病视网膜病变。静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将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5年3月12日,郝某某到静乐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2017年,静乐县人民法院因郝某某所患严重疾病委托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2017年6月29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郝某某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司法所于2017年8月2日向静乐县司法局提出对郝某某收监执行的建议,并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及相关证据。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基层股长、主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8月2日,静乐县司法局依法向静乐县人民法院提请对郝某某收监,同时将执行《收监执行建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抄报静乐县人民检察院一份。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执行过程。
(二) 2017年8月3日,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裁定对郝某某收监执行,执行原判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静乐县司法局收到静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静乐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以要求郝某某到司法所报到为由,在司法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实施收监,并及时将其送交静乐县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静乐县人民检察院随同静乐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和静乐县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患有疾病,暂不能收监执行,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在监外服刑。但当经过治疗,其疾病状况经鉴定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时,定会及时将其收监执行。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这样的情况,在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同时,要让其按规定每三个月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每一年度提交《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如发现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要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逃避法律惩处现象的发生,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