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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赖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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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XH152697483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赖某某,女,198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15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赖某某提出上诉,2016年6月,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0元。判决生效后,赖某某先后三次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第一次,因其正在哺乳期,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第二次,因其再度怀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第三次,因其正在哺乳期,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第二、三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在广州市白云区司法局某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赖某某与丈夫梁某于2012年生有一子。2014年8月赖某某涉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生育第二胎女儿,同年12月与丈夫离婚;2016年6月二审判决时因二胎女儿未满周岁尚在哺乳期被暂予监外执行至2016年9月15日期满;但期满时赖某某又已第三度怀孕,法院裁定其第二次暂予监外执行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赖某某与前夫的第三胎(非婚生)女儿于2017年5月出生;2017年10月第二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赖某某又以第三胎女儿尚在哺乳期为由继续申请监外执行,法院裁定其第三次暂予监外执行至2018年5月18日。

从上述时间脉络来看,赖某某有利用怀孕逃避监禁刑执行的嫌疑。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司法所将赖某某纳入重点管理,制定详细的矫正方案,落实监管措施,并加强风险防控。特别是在第三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司法所进一步加强对赖某某的个别教育,严肃告诫其不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得以生育为由躲避监禁刑执行。经过多次教育,赖某某端正了服刑态度,表示哺乳期满后,会将小孩交由其前夫抚养,自觉配合收监执行。

(二)调查取证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赖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根据有关法律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其原判刑期未满,需收监执行。2018年4月上旬,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赖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即将消失,但其原判刑期未满,需收监执行。区司法局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符合收监执行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白云区司法局会同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鉴于赖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即将消失,有期徒刑刑期未满,2018年4月10日,经会议研究同意,广州市白云区司法局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白云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白云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收监执行建议书》同时抄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5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赖某某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为确保收监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广州市白云区司法局提前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及白云区看守所协调联系,共同研究制定赖某某收监执行方案,方案确定了收监所需文书种类、数量和要求,确定了羁押方式、时间、地点、程序和参与执行人员等问题,并做好应急预案。

2018年5月1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罪犯赖某某收监执行。同日,白云区司法局在镇派出所协助下对罪犯赖某某采取羁押措施,并送交至白云区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到白云区司法局和白云区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全区在管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提醒他们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凡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付出相应的代价。

【小结】

赖某某的情况有其特殊性,从其接受社区矫正到收监完成,区司法局及司法所工作开展及时、反应迅速,对赖某某实施针对性的教育矫正,使其端正服刑态度,在社区矫正期间情况比较稳定。同时,公检法司密切配合,保障了收监执行工作的落实。在赖某某收监工作中,区司法局牵头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与原判法院,区公安分局、看守所,区检察院密切沟通联系,使得各部门对赖某某的案件情况充分了解,并推动四家共同制定了详细的收监执行方案,应对及时,对顺利地将赖某某实施收监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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