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5-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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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XH152695487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男,1987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2016年3月14日,沈某某到青铜峡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家庭背景:沈某某一家三口人,父母都已50岁,在家务农,沈某某父母为人老实,溺爱儿子,对沈某某平时疏于管教。
社会关系情况:根据走访了解,沈某某没有读几天,小学没念完就辍学,平时在社会上混,人际关系复杂,交往的朋友存在危险性。
自身存在的问题:沈某某本人文化水平较低,自控能力较差,对任何的事情都存有侥幸心理,其本人有过吸毒史。
【事实认定情况】
2017年5月5日,青铜峡市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到青铜峡市公安局对沈某某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向司法所了解沈某某在矫正期间的表现。当日司法所将情况报告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青铜峡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了解到:沈某某2017年5月2日20时许,伙同他人在自己家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于5月3日20时许被青铜峡市民公安警抓获,公安机关决定对沈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5月10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青铜峡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对沈某某违法社区矫正规定,吸食毒品进行了调查取证。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通知书。
对沈某某的违法行为证据收集完之后市司法局立即召开了局务会议,会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沈某某的情况进行了汇报,认为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在矫正期间,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再次染上毒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会议决定对沈某某建议撤销缓刑。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青铜峡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市司法局矫正科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5月15日,青铜峡市司法局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在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建议撤销缓刑建议书后,同时向青铜峡市检察院和青铜峡市公安局同时抄送了相关资料,青铜峡市检察院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向青铜峡市社区矫正科和司法所了解相关情况。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情况。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依法组成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罪犯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及缓刑考验期内的相关规定,其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7年6月14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对罪犯沈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7年6月7日,青铜峡市司法局收到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6月8日青铜峡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和一名社区矫正警察在青铜峡市公安局民警的协助下,到吴忠市戒毒所对罪犯沈某某宣读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并向其送达收监裁定书,送达后办理了沈某某收监交接手续,由青铜峡市公安局两名民警将罪犯沈某某押解到青铜峡市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配合公安局和司法局的工作,并监督司法局和公安局在吴忠市戒毒所依法办理了收监交接手续。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青铜峡市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日开展警示教育,通报了沈某某在矫正期间违反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情况,告诫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定期汇报思想,开通定位手机,落实请销假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珍惜生活,切勿以身试法,无视法律的威严。通过通报沈某某收监执行的案例,给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上给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积极服从监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因有吸毒史,在平时的监管中就要列入重点监管人员,针对其行为特点制定矫正方案,经常性的走访和开展谈心谈话,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同时加强与社区戒毒所的衔接,及时掌握吸毒人员的戒毒情况。
通过本案例,一是司法所加强每月思想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学习,能更好的增加社区服刑人员的责任意识、纪律意识,使其在以后的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纪律。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矫正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法检、辖区政府、人民群众、志愿者的作用,形成联动效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违犯社区矫正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及时反馈、及时反应、及时处置,通过建立联动机制,使服刑人员不敢再违法、不敢再犯法,形成威慑,坚决杜绝他们的侥幸心理,否则一旦被发现,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三是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