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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5-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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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SJXH152686388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女,198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嘉峪关市。2016年4月,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16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因罪犯张某系怀孕妇女,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期限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2016年5月19日,张某到嘉峪关市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时怀孕12周,无业,其丈夫在某矿山工作,矫正期间张某表现良好,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报告,积极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认真书写思想汇报,严格遵守定位手机管理规定,定期递交医院就诊材料,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

【事实认定情况】

(一)自张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司法所要求其定期汇报怀孕情况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2016年12月10日张某生育一子,至2017年12月10日,哺乳期满一年,张某向司法所递交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据此,可确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时间。

(二)2017年12月初,张某哺乳期将满一年,司法所工作人员陪同张某进行孕检,为收监做准备。但由于女性生理期等各种原因,张某前后几次血检结果都不能排除早孕。2018年1月底,张某一次血检中人绒毛膜促性腺素高达154.96 (参考值:未孕0-3.0,孕1-10周50-221796) mIU/ml ,怀疑早孕,医生建议一周后复查。复查时,张某血液中人绒毛膜促性腺素67888.64 mIU/ml ,根据该数值医生诊断不符合怀孕后数值变化,孕酮P>40(参考值:孕1-12周,3.9-60) ng/mL,超声检查显示宫腔内未见妊娠囊反射(不排除宫外孕),血液检查和超声检查相互矛盾,仍然不能确定张某是否怀孕。之后,司法所又多次陪同张某进行检查,最后一次检查中,张某血检中人绒毛膜促性腺素和孕酮P值降低,与超声检查结果相吻合,医院出具了张某未孕诊断书。

(三)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汇报其检查情况并递交证明材料。依据医院诊断结果,认定张某监外执行情形消失。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甘肃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嘉峪关市司法局提交了张某收监执行建议书和《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嘉峪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重大事项议事会议研究决定,嘉峪关市司法局于2018年3月13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撤销对张某的监外执行决定,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二)2018年3月23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对张某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三)嘉峪关市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并将张某收监建议书和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同时抄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和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查阅了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对张某提请收监执行进行全程监督。

【收监实施情况】

(一)基于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剩余刑期也不长,2017年11月,张某哺乳期将满一年,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进行深入谈话,告知其哺乳期满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将会依法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让其有一个心理准备,同时从法律角度及其根源上教育其正确理解收监执行,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劝其不要有心理压力,要明白法律的宽严相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收监工作。

(二)虽然思想上有了一定的准备,但随着一年哺乳期的慢慢临近,张某对即将被收监执行到监狱服刑感到恐惧,也舍不得年幼的孩子,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交心谈话,让她想办法把孩子妥善安顿好,并且每次带其去医院进行检查时也给予无微不至的关心,让其慢慢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是真心实意为她好,慢慢的张某放下了思想负担,打消了到监狱服刑的思想顾虑,表示会积极配合收监工作。

(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为张某家庭实际情况又给收监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张某的父母、公婆均在外地,且身体状况较差,无人为其代为照顾孩子,不能采取强制收监的方式。法院收监裁定书下达后,张某仍然未能把孩子安顿好,为此,社区矫正科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多次进行谈话,告知其因为怀孕和哺乳的原因,对其实施暂予监外执行已经体现了法律宽容的一面,现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就应该接受法律的惩罚配合收监,即便有困难也要积极想办法,如果一味逃避法律的制裁,今后对其本人及孩子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从女性、母亲、妻子、子女的角度,耐心开导张某,让她多想想办法,将孩子妥善安排好,教育引导她既然自己犯了罪就应当勇敢地承担起自己所犯罪行的法律后果。最终,张某被说服,其丈夫将孩子送往老家由公婆代为照顾。

(四)收监当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给张某作了询问笔录,其表示孩子已由丈夫送往老家由其婆婆照顾,家里也都安顿好了,自己认罪服法,无条件执行法院裁定。随后,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共同带领张某到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之后,将其押送至看守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清点后将其带走。至此,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督下,张某的收监工作顺利结束。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患有法定范围内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暂时予以监外执行,进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制度。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日常的法律教育,谈心谈话,真诚关怀,随时了解掌握她(他)们的生活、思想及身体等状况,一旦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及时收集证据材料,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确保其被判处的刑罚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同时,在收监的过程中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非常重要,要从法律的角度使面临被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从内心深处真正知罪悔过,认罪伏法,并且要充分考虑服刑人员真实存在的困难,为其提供帮助,使其消除后顾之忧,安心的接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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