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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廖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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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XH152654047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廖某某,男,1945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2017年8月21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2017年10月9日,廖某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县司法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县司法局当日指派给某司法所,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教育管理。

廖某某丧偶多年,无业,有一儿一女。儿子常年在外务工,生活条件一般,女儿智力较低,已出嫁,两人均不过问廖某某生活。其他亲戚不与他来往,其无其他社会关系。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0月9日,廖某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劝解下,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前往金寨县社区矫中心办理报到登记手续。10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欲联系廖某某前来司法所办理报到手续,廖某某始终拒接电话。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廖某某家中,劝其到司法所办理报到手续,但廖某某以各种理由,不肯在报到文书上签字。

司法所将廖某某情况报告金寨县司法局后,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和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于10月30日、11月3日两次前往廖某某家中做思想工作,但廖某某以不接电话、不开门等方式拒绝与工作人员沟通,拒绝接受社区矫正。鉴于此,工作人员联系了廖某某儿女等近亲属,希望他们配合工作人员做通廖某某工作,但他们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工作人员其后向当地村委会主任和镇党委书记说明廖某某情况,请求协助,但廖某某同样拒绝和村镇领导沟通。经过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均未取得与廖某某的有效沟通,未实现对廖某某的社区矫正管理。

2017年11月3日,金寨县司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廖某某1次警告处分。11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上门走访,发现廖某某已于11月7日上午离开住所,其手机已经关机,询问邻居均不知其行踪。11月10日,县司法局研究决定给予廖某某第2次警告处分。此后县司法局又联系公安、村委会等,多次组织查找,未果。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廖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的事实,具有极大重新违法犯罪风险,符合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7年11月8日,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司法所向县司法局提交《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县司法局通过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撤销廖某某缓刑。2017年11月13日,金寨县司法局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有关材料及证据,提请法院撤销对廖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同时通报了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机关,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请上网追逃。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金寨县司法局将廖某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刑事裁定书》同时抄送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廖某某有关案卷,并出具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7年11月20日,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廖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裁定对廖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7年11月20日,金寨县司法局收到金寨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联合县公安局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廖某某家中,依法对其收监执行,但其仍下落不明。在此期间县公安局对廖某某实行了网上追逃,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一直配合公安机关对廖某某开展追查工作。2018年1月12日,有群众举报发现廖某某出现在某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后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并于当日下午将其抓获,凌晨4时许成功将其押送金寨县看守所。1月15日,廖某某被送入安徽省潜川监狱执行一年有期徒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金寨县看守所监督了解对廖某某收监执行有关情况,金寨县司法局将对廖某某收监执行有关材料抄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全程监督对廖某某收监执行工作。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金寨县司法局将廖某某收监执行案例制作成警示教育课件,在集中教育、集中点验时以廖某某无视法律的威严,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最终被收监执行为案例,教育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引此为戒,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如果在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出现像廖某某这种故意逃避监管的行为,必将同样受到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

【小结】

本案中的廖某某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对接受社区矫正认识不清,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到手续,最终被收监执行,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以人文本,考虑到廖某某文化程度低、年龄较大,本着教育改造的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前往廖某某家中与其沟通,但廖某某顽固不化,蔑视法律,拒绝接受社区矫正。

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在坚持教育引导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对违反社区矫正制度的,要依法及时运用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收监执行等手段,达到维护法律执行严肃性和权威性、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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