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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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XH152652644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4年10月出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鲤城区。因贩卖毒品罪被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2017年3月28日由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泉州市鲤城区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月19日至25日鲤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到省级指定医院进行集中病情复查,医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复查病情给予积极配合,并按相关程序对检查结果给予专业的诊断及签字确认。2月7日区司法局组织专家召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对病情复查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李某的病情复查结果没有达到慢加急性肝衰竭(中期),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8年1月19日鲤城区司法局组织李某到医院病情复查,经检查,主要的证据材料有:罪犯病情诊断书、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审核意见书;病历资料,报告单(腹部彩超,生化、基因组、免疫、高灵敏度乙型肝炎病毒检测等)。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2018年2月12日鲤城区司法局向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收监执行刑罚。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2月12日鲤城区司法局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区检察院了解收监执行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3月7日鲤城区司法局接到福建省福清监狱电话通知要求对李某的病情补充检查凝血五项,3月9日鲤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再次组织李某到医院检查凝血五项,3月12日将补充检查结果函告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和福建省福清监狱。4月2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作出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决定由福建省福清监狱将罪犯李某予以收监执行。4月4日福建省福清监狱根据鲤城区司法局的建议及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作出对李某的收监告知书。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4月3日下午,鲤城区司法局接到福建省福清监狱电话通知,福清监狱将于4月4日上午对李某进行收监。鲤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将情况通知司法所,4月4日上午司法所按收监执行方案计划通知李某前来司法所,同时将情况通知当地派出所。在李某到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当面宣读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收监执行相关具体情况,在社矫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细致安抚下,李某情绪逐渐稳定,上午10点半福建省福清监狱三名警察到街道办事处将李某押送回福清监狱。司法所和监狱按时完成了交接移送,实现了从矫正环节到收监环节的顺利衔接。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鲤城区司法局自觉接受区检察院监督,将罪犯李某的病情复查材料、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福清监狱《收监告知书》等资料报送区检察院,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充分发挥月集中教育形式,由司法所组织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开展对《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和《暂予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解读,强调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与病情集中复查,每季度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材料。学习中将罪犯李某收监执行的案例作为警示教育材料,详细说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若经病情复查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必须予以收监执行。
【小结】
自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复查工作开展以来,鲤城区司法局每年定期组织相关社区服刑人员到省级指定医院开展病情复查工作,并及时组织专家开展病情复查审核。这项工作的开展为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促进了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管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同时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