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孙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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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XH152652187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男,1972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天津市蓟州区。2017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2017年11月27日,孙某某到蓟州区司法局报到,由所在辖区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离异,不善与人沟通交流,与邻里关系一般。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月11日,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没有按期到辖区司法所报告,工作人员及时通过电话联系,孙某某谎称因生病卧床而未能到司法所报告。2018年1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入村入户走访,发现孙某某未在家中,随即电话联系,孙某某这才说出了实情,称其在给别人押车,现在人在内蒙古。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且要求孙某某务必在2018年1月15日前到司法所报告,直到1月15日,孙某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告,工作人员及时拨打孙某某手机并发短信催促,但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随后,辖区司法所向蓟州区司法局汇报了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的情况,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与司法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18年1月18日到其家中入户查找。孙某某所在村干部、其家属及亲朋好友均表示不知其行踪,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区局矫正科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分别于2018年1月20日、23日、26日、30日四次电话联系孙某某,其手机仍处于关机状态。2018年2月2日、3日、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连续三天到其家中,让孙某某前妻、儿子与其进行电话和短信联系,与此同时让其所押车的司机与其联系,但是均未能与孙某某取得联系。鉴于此,蓟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于2018年2月8日向司法局作出了关于查找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情况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调查笔录等证据。
2018年2月14日上午10时许,村干部发现孙某某已回家,遂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为防止孙某某再次脱离监管,司法所和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当即来到了孙某某家中,对其进行了询问和教育训诫,孙某某承认了自2018年1月11日起直至2018年2月14日脱离社区矫正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孙某某2018年1月11日起直至2018年2月14日脱离社区矫正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事实,并留存了查找记录和调查笔录等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2月11日,孙某某所在辖区司法所向蓟州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日,经过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蓟州区司法局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蓟州区司法局在2018年2月11日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的同时,向蓟州人民检察院抄送了撤销缓刑建议书、蓟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的情况说明。人民检察院也多次对孙某某情况进行核查。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3月13日,蓟州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蓟州区司法局收到蓟州区法院对孙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后,在辖区派出所的积极协助配合下,于2018年3月20日,在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家中将其抓捕,将其押送至蓟州区人民医院对其进行了体检,经体检认定孙某某身体状况符合收监要求,押解人员遂将其押送至蓟州区看守所服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收监过程中,蓟州区司法局多次与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沟通交流,及时将人民法院的裁决书以及此案相关情况报送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专门出具检察意见,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协助蓟州区司法局将孙某某押送至蓟州区看守所。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蓟州区司法局以本案例为典型,以案说法,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孙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的种种违规违法表现,深入讲解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要求全体服刑人员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此次警示教育使全区的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了很大触动,服刑人员纷纷表示要好好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在本案例中,蓟州区司法局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及时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蓟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在对孙某某进行收监过程中,注重与蓟州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矫正小组成员进行协调配合,并自觉接受蓟州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确保了此次收监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蓟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以此案例为典型,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集中教育,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