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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程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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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XH152600639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程某,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乐平市。2017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2017年3月24日,程某到乐平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程某,离异,无子女,无业,法律意识差,其父母称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程某在法院判处社区矫正后,认罪悔改表现较差,内心认为自己没有进监狱就等于宣告自己无罪,常跟别人宣称自己没有犯法,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缺乏正确认识。

2017年5月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程某次日到司法所参加社区矫正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和社区服务。5月4日,程某并未按时前来参加活动。经工作人员的再三催促,程某仍迟迟未到。后经核实,程某当日在家睡觉,故意缺席活动。针对程某的行为及以往表现,乐平市司法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第一次警告,并将其列为监管重点对象进行管理。

2017年7月31日,司法所组织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点验及教育学习,程某又一次无故缺席,且不接听工作人员电话。针对程某在被警告一次后,仍然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接听社区矫正部门电话通知的行为,乐平市司法局对其作出第二次警告处理。

2017年10月24日,工作人员根据安排,准备通知程某于次日前来参加十九大期间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验和教育学习活动,但程某的定位手机无人接听,出现人机分离,其后,程某缺席集中点验和相关教育学习活动。针对程某违反规定,且屡教不改,乐平市司法局对其予以第三次警告处分。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调取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程某三次警告处分的相关佐证材料,调取了学习教育活动及社区服务、集中点验的音影资料,以及程某在被处以警告后仍不服从监管的情况说明、关于程某人机分离情况的说明等证明材料,并整理成册。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司法所向乐平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根据规定,乐平市司法局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进行了审核,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认定程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况属实,确需撤销缓刑。2017年11 月2日,乐平市司法局依法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请建议撤销社区服刑人员程某缓刑,并组织报送了相关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乐平市司法局在对程某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将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与司法所所长和矫正科科长交流了相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7年11月18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程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乐平市司法局将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抄送乐平市公安局,协调了对程某收监的相关事宜,2017年11月25日,在乐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程某家中,依法对其实施收监,并及时押送至乐平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随同司法局工作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程某家中和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在对程某实施收监的整个过程。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乐平市司法局在完成对程某依法收监后,将相关情况编入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学习教育资料,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认清身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面规定。 通过警示教育,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普遍对社区矫正有了深刻的认识,纷纷表示一定要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好好表现,争取早日融归社会,回报社会。

【小结】

由于社区矫正是在罪犯本人居住地进行,不少社区服刑人员错误地认为,社区矫正等于不执行,判了缓刑如同判了无罪,等考验期一过,刑期也就满了,因此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本案中程某是此类人员的典型,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最终才会被收监。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程清这样法治意识淡薄,恶习较深,心理顽固,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在日常监管中,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掌握其违规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有效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震摄,维护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社区矫正规范法、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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