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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金某被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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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XH152591504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金某,男,1979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延边州龙井市。2016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6月22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以罪犯金某两肺上叶结合伴右侧空洞,痰涂片1+(传染期)不宜收监执行为由,决定将金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6月24日,金某到龙井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金某家庭情况比较特殊,父母对儿子很失望,与儿子断绝联系。亲属都远离金某。金某一直无固定住所、无固定生活来源,由朋友许某作为金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金某接受社区矫正后,按期向司法所报告了本人身体情况,提交了病情复查情况。2017年6月,金某没有按照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未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向龙井市司法局汇报。经龙井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入户走访调查,了解到金某病情处于急性传染期,因无经济来源,无力承担住院费用,未接受治疗。龙井市司法局研究决定,由司法局垫付费用,联系延吉市某医院,立即对金某进行病情复查,入院治疗。2017年7月31日,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主治医生通知司法局,告知金某的病情已好转,具备出院条件。当日,司法局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到医院,根据主治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患者金某结核菌涂片提示阴性,考虑已无传染性,安全度过了传染危险期”为依据,在龙井市检察院监督、龙井市看守所协助下,办理了出院手续,并由公安民警协助押送至龙井市看守所。

(二)调查取证情况

经过司法所两名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核实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相关住院病历,金某已度过传染危险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等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金某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司法所在收集了有关证据后,及时向龙井市司法局书面报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龙井市司法局通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金某符合收监执行条件。2017年7月31日,龙井市司法局依法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有关材料及医院开具的证明书,提请龙井市人民法院对金某收监执行,并抄送至龙井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龙井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龙井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龙井市司法局送达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书和龙井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7年8月1日,龙井市人民法院根据龙井市司法局提请对金某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理由是:罪犯金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且刑期未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金某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7年8月1日,龙井市司法局收到龙井市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及时发函至龙井市公安局要求协助对金某进行收监。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2017年8月2日,将金某从龙井市看守所押送至吉林省延吉监狱。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随同龙井市司法局到龙井市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小结】

通过此案例,认识到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工作,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在给予其教育帮扶促进其改造的同时, 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社区服刑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执行收监工作,坚决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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