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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谭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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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XH152591461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谭某,男,1994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2015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2015年4月3日,谭某到炎陵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谭某系独生子,未婚,其一直无业,在街上“混生活”。为了有事时能有人为其帮忙,他结交了一些“志趣相投”的朋友,相互“助威”,因其性格冲动讲“义气”,遇事时经常“冲锋在前”,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朋友”圈。其母在县城某网吧上班,其父日常在本地打零工,知其行为但无力管教,只能任其所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谭某的犯罪行为。

谭某到司法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后,通过社矫工作人员入矫宣告和相关法律法规宣讲,谭某表面上有悔改表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按时报到进行思想汇报,接受思想教育。但其一贯懒惰,习惯游手好闲的生活,使其一方面看似接受矫正教育,另一方面却乐于和社会上的“朋友”交往“耍威风”,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情况

2016年11月,炎陵县司法局和炎陵县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清查比对中发现谭某先后有两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规定而受到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处罚的情况。2016年4月25日,吸食冰毒;2016年4月26日,伙同他人在炎陵县某投资理财店将人头部打伤。炎陵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谭秦行政拘留20日。2016年6月25日,谭某伙同他人在炎陵县某宾馆一楼总台殴打他人;2016年10月7日,在株洲火车站附近某酒店客房内吸食冰毒。炎陵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20日;2016年10月17日,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决定对谭某社区戒毒三年。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炎陵县司法局对发现的线索和情况高度重视,随即指派局机关两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调查组先后至炎陵县公安局和辖区派出所以及炎陵县看守所等有关办案单位,查阅、调取案卷和执法文书,对社区服刑人员谭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进行证据固定,从而做到了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司法所向炎陵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股股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经司法所和炎陵县司法局两级评议,作出了建议撤销社区服刑人员谭某缓刑的决定。2016年11月30日,炎陵县司法局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法院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抄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和炎陵县公安局。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炎陵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炎陵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炎陵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炎陵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和炎陵县公安局。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6年12月14日,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谭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炎陵县司法局收到炎陵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炎陵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谭某家中,及时将其送交炎陵县公安局看守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谭某实施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炎陵县人民检察院随同炎陵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谭某家和炎陵县公安局看守所进行收监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时,重点讲明社区服刑人员谭某存在侥幸心理,表面接受思想教育改造,背后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咎由自取最终身陷囹圄,深刻警醒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谭某这样表面接受矫正教育,背后违法犯罪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重新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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