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5-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SJXH152583750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唐某,男,1981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金江镇 。2017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判决书生效后唐某逾期未到司法局报到及办理入矫手续。
唐某患有肺结核,其妻子在家务农,三个小孩均在读书。2003年,唐某曾因犯绑架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之后在郴州监狱服刑,200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7月31日,唐某判决书生效,但直到8月11日,唐某仍未到县司法局报到。县司法局立即组织唐某居住地司法所进行查找,发现唐某住在村里并未外出,遂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报到,但其仍逾期不报到。之后,直到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送达法院之前,唐某一直未到县司法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
(二)调查取证情况。
鉴于唐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县司法局及时将这一情况通报给临武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11日,县司法局向其送达限期报到通知书,制作谈话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同时对其进行法制和思想教育。8月18日再次对其送达限期报到通知书并由司法所对其制作谈话记录,但其仍不报到。8月23日,县司法局给予唐某第二次警告处分。之后,县司法局及金江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动员有关力量继续做唐某的思想工作,要求其在8月31日前务必报到,但其仍一直未报到。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7年9月15日,基于唐某逾期未到县司法局报到,在查找到下落后,经多次教育无果,脱管已达一个月的事实,临武县司法局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唐某缓刑,并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临武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临武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临武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临武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和临武县公安局。提请过程中,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唐某居住地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7年10月20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唐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临武县司法局在收到撤销唐某缓刑的刑事裁定书后,立即启动收监工作,在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实施收监。在此过程中,因唐某身患肺结核,县看守所并未直接接收。县司法局当即将该情况与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后经各方多次协调,决定由县司法局和县看守所共同将唐某押至郴州市198医院先行治疗,并在病情好转后押至郴州监狱服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实施收监过程中,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询问核实,在县看守所不予接收唐某的情况下,依法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并监督唐某最终收监执行。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唐某不认罪悔罪,不接受服刑改造,对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威严,最终被收监执行,完全是其咎由自取。本案具有典型的警示作用, 临武县司法局和有关司法所利用本案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系列警示教育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经多次教育、规劝之后仍不悔改,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情况,必须依法依规启动收监程序,给予必要的惩戒,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公正性。同时,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形,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固定有关证据,依法启动收监执行程序,预防重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在实施收监的过程中,各部门要厘清职责,加强协调,通力合作,防范风险,确保收监安全、顺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