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社区服刑人员卜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1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SJXH152576370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卜某某,男,1978年12月出生,居住地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2015年6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2015年6月24日,卜某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卜某某2015年7月到义和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其首月严管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到司法所报告情况,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服从司法所管理。首月严管期满,司法所根据卜某某综合评估得分,结合其日常表现情况,将其管理等级由严管调整为普管,由每周到所报告一次调整为每半月到所报告一次,集中教育学习任务由每月不少于12小时调整为每月不少于10小时,社区服务任务由每月不少于12小时调整为每月不少于10小时。

2016年1月11日,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卜某某请假未参加,司法所按照集中教育学习补课规定,通知其于1月12日上午8点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卜某某与12日上午8点40到达,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训诫教育。1月22日,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时卜某某又请假未参加,司法所通知其25日到司法所进行补课,后因当天补课时间达不到《山东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要求的学习时间,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6日上午再次通知其于当天下午和27日下午到所补课并告知其若再次违规的法律后果,后卜某某仍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完成教育学习任务。因卜某某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司法所于2016年1月28日提请河口区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并附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将管理级别调整为严管管理级别。2016年1月28日,河口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卜某某警告处分,出具书面决定书,向其本人宣读并送达,同时抄送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之后河口区司法局与司法所对卜某某进行了严肃的谈话教育。

2016年8月29日至9月4日期间,卜某某未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告情况,司法所9月6日立即对卜某某进行谈话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2016年9月7日提请河口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当日河口区司法局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定给予卜某某警告处分,出具书面决定书,向其本人宣读并送达,同时抄送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河口区司法局与司法所再次与卜某某进行了多次电话和会谈,告诫其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下一步再出现违规时将面临的各种处罚,以及三次警告后再出现违规时将会面临收监处理的各种因素,卜某某表示自己都明白,并称在今后的社区服刑中改正,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活动。

2016年11月14日至11月20日期间,卜某某又一次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告情况,司法所立即对其进行谈话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2016年12月8日提请区局给予警告。当日河口区司法局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定给予卜某某警告处分,出具书面决定书,向其本人宣读并送达,同时抄送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与卜某某进行了多次电话和会谈,告诫其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将会面临收监处理,卜某某表示自己都清楚。

2017年1月3日至2月8日,卜某某再次出现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告、参加教育学习的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之联系追查,形成文书资料,并及时向河口区司法局报告了相关情况。

(二)调查取证情况。

卜某某每次违规后,司法所都对其进行多次电话和会谈,河口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卜某某警告处分,出具书面决定书,向其本人宣读并送达,同时抄送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三次警告及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证据材料(刷脸记录、签到表、补课通知单、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等)也及时进行了留存。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17年2月15日河口区司法局书面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2月15日由河口区司法局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参加了关于卜某某收监执行的开庭审理工作,在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下,河口区司法局作为管理机关对卜某某的违规情况进行了陈述以及答辩,并出示三次警告及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证据材料(刷脸记录、签到表、补课通知单、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等)。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7年3月29日,河口区司法局收到广饶县人民法院裁定书。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河口区司法局收到广饶县人民法院裁定书。经与河口公安分局、鲁北监狱反复沟通,4月25日由河口区司法局派员、看守所押送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卜某某实施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收监过程中,河口区司法局积极与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接,通报相关情况,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2017年5月8日的集中教育学习中组织全体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宣读并分析了卜某某收监执行案例。通过现场讲解服刑人员违规处罚事项、依据,使在场服刑人员生动体会、直面认识到违反管理规定所能收到的惩罚。告诫他们在以后管理中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行为必须遵守。通过此次警示教育,服刑人员充分认识到服从管理的重要性,起到警钟长鸣的良好效果。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和实践意义。

一要加强思想教育和守规意识。在日常社区矫正工作中,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对其思想改造至关重要,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多次违规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其服刑意识和守规意识较差。

二要完善矫正队伍促其发挥作用。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成立由司法所干警、村居委会成员、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成员的积极作用,对于形成合力实施矫正至关重要,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为省外流动人员,其近亲属均不在本地,司法所接收后时间不长即到该区其他乡镇打工居住,其矫正小组中村居、近亲属等作用发挥较有限,耽误了司法所及时准确了解其真实情况,影响了矫正效果。

三要做好监督管理和证据留存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尤其是监督管理任务,要树立工作留痕的证据意识,及时通过人脸识别系统、书面汇报、谈话记录、手机腕表定位、询问笔录等资料及时记录留存下来,最大限度完善其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以备后用。同时要树立尽职免责的工作思想,时刻不能放松社区矫正工作尤其是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任务力度,对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执行到位。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