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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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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XH152567856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女,1988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2015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2015年8月5日上午西湖区司法局在收到文书当天即通知徐某前来报到,并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家庭无特殊背景,一直住在男友家。其男友一直在外经营公司,徐某自己平时就从事微商行业。她工作一直不稳定,交友圈比较复杂,喜欢与朋友打麻将、去酒吧娱乐等。脾气较为暴躁,时常与男友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有过打斗行为。

【事实认定情况】

(一)徐某曾因两次不假外出受到区司法局警告处分。 经查证,徐某于2016年4月25日至28日离开杭州,坐飞机往返三亚旅游。于6月15日至6月18日坐飞机往返西安培训,事前未经请假,并且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

(二)2016年9月20日晚,司法所发现徐某没有参加社区矫正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电话联系徐某,责令其到司法所谈话。但徐某声称自己因为路上太堵,无法及时赶到学习地点。次日,司法所联系徐某,但手机一直无人接听,之后转为关机状态。其间工作人员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查找,仍不见其踪影。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在派出所查询徐某外出活动轨迹,发现徐某于16日购买过前往山西太原的机票。经过与其男友谈话了解到,徐某与男友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已经多日未回家,也不回复男友短信和电话。通过他们共同朋友的朋友圈得知,徐某此时已经离开杭州飞往太原。司法所立刻电话联系到徐某,但徐某不愿意承认自己已经外出,不愿意多说迅速关机。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断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她说明她此次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不及时返回可能的法律后果,责令其立刻回杭。9月23日,徐某主动致电司法所,告知自己的确是坐飞机到了太原,然后为了躲避男友从太原随朋友的车队自驾到了西藏某地,由于交通限制,只能随车队继续一路前行,等到了拉萨再坐飞机回杭。

9月26日中午,徐某回到杭州,第一时间来到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做好详细记录。之后,徐某交代了自己的全部违规情况,承认自己是由于和男友吵架,一时任性,离开杭州出去散心,尽管后来自己也很后悔,但是又觉得既然已经出去了,也就不愿意马上回来了。在外出期间,她将自己的定位手机交由杭州的一位朋友保管,并带着移动。同时,我们还了解到徐某此前与男友频繁吵架,已经从其男友家搬至其朋友家居住,且事前未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变更居住地申请。

(三)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西湖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矫正科长、分管局领导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西湖区司法局依法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9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三)西湖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监督。西湖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江干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和西湖区公安分局。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西湖区司法局收到江干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西湖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杭州市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随同西湖区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家和杭州市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徐某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这次收监实施,不仅是给予当事人以法律制裁,也是给其他思想意识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端正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为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好坚实基础。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针对每一名服刑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凸显出来的各类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做好详细记录。一旦发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属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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