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5-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SJXH152541764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男,199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乌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止。2017年3月20日,曹某到德令哈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曹某自2017年3月20日入矫以来,表现一般,初期尚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能按时到司法所报道,上交思想汇报。自去年12月起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曹某不按照规定进行签到后,多次与其联系要求他按规定及时签到,2017年12月19日,工作人员在处理越界报警时发现曹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德令哈市司法局对曹某给予警告处分。并向德令哈市公安局递交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12月31日,司法局工作人员在曹某家门口找到曹某。与公安部门协调后,德令哈市公安局依据《德令哈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处罚,并处罚金二百元整。2018年3月22日,曹某未请假外出,不按照规定进行签到,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被给予第二次警告处分;2018年4月2日,曹某再次失联,不按照规定签到,不参加每月学习,工作人员多次与其家人联系,要求配合寻找,但仍无下落,鉴于此,德令哈市司法局给予曹某第三次警告处分。

(二)调查取证情况

曹某在接受矫正期间,不服从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未请假私自外出。从发现其未进行每日签到开始,司法所工作人员就以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联系曹某,但始终无法联系到曹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联系记录存留。德令哈市司法局及时向海西州司法局作了汇报。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款,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曹某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情况。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德令哈市司法局、海西州司法局逐级审核同意。2018年4月4日,德令哈市司法局向德令哈市公安局、德令哈市检察院、乌兰县人民法院送达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曹某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进行收监执行刑罚过程中,将所需材料送达至检察院,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4月13日,由乌兰县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撤销(2017)青282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曹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曹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8日,乌兰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向德令哈市公安局下达对曹某的《逮捕决定书》。

【收监实施情况】

(一)社区服刑人员在逃,追捕收监的情况

德令哈市司法局收到乌兰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及时与市公安局协调沟通实施收监工作,因曹某下落不明,德令哈市公安局对曹某进行网上通缉,目前尚未抓获。

(二)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德令哈市司法局于2018年4月26日集中全市社区服刑人员,针对此案,开展警示教育学习大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要以此为鉴,牢记自己的身份,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按要求履行在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义务,顺利解除矫正。警示教育期间还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了《德令哈市社区矫正人员必读手册》,让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学习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小结】

此案通过跨地区多部门协作顺利完成,进一步理顺了社区矫正管理过程中类似案件的处置方式,社区矫正中心及时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对曹某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对我市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为今后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