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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社区服刑人员戴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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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XH152539388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戴某,女,1989年11月出生,居住地为安徽省舒城县。2018年1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2018年 1月25日,戴某到舒城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月25日,戴某到舒城县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报到登记手续,采集了相关信息,组织其观看了《安徽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管理规范》教育片,进行了社区矫正监管知识测试,为其办理了手机定位管理。1月26日,戴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2018年1月26日,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戴某次日上午到中心进行入矫宣告,但戴某的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将此情况向司法所通报,责令司法所立即进行查找。接到通报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戴某的丈夫任某取得联系,并到戴某家中进行走访,其丈夫称戴某1月26日傍晚离家出走,现处于失联状态,自己也不知道她的去向,已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并声称戴某以前经常失联,外出不接家人电话是常事。工作人员还多次到戴某的父母家中走访,发动其亲属做好戴某的劝返工作,但一直没有查找到戴某的行踪。2月4日,县司法局通过发函的形式,请求县公安局协助查找戴某,当日,辖区派出所对戴某采取了联控措施。经过相关部门多次查找,仍未发现戴某行踪,戴某也未主动返回居住地接受矫正,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截至2018年2月25日,戴某脱管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收集了有关证据,向舒城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查找记录。舒城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戴某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后,进一步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2018年2月27日,经舒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奖惩委员会研究通过,依法向原判法院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戴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舒城县司法局提请对戴某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舒城县人民检察院监督。舒城县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戴某脱离监管的事实证据及综合表现材料同时抄送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舒城县司法局提请撤销戴某缓刑材料后,下达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认为“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情况

2018年3月6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戴某裁定撤销缓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并以书面的形式将裁定书送达舒城县司法局。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事实。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裕安区人民法院下达对戴某撤销缓刑裁定书后,舒城县司法局根据“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于3月6日下午向舒城县公安局送达了《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戴某执行收监的函》和法院刑事裁定书,协调公安机关对戴某实施追捕。舒城县司法局和司法所还多次到戴某亲属家中走访,宣传相关法律政策,晓以利害,动员他们做好劝返工作,让戴某尽快投案自首,接受法律制裁。4月10日下午,戴某回到居住地,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外出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违反监管规定的相关后果,并及时与派出所联系,当晚将戴某押解至六安市看守所执行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舒城县人民检察院随同舒城县司法局,先后到戴某家中和六安市看守所监督执行情况。收监执行后,舒城县司法局及时将对戴某收监执行相关材料抄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舒城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召开全县2018年二季度集中教育大会,通报戴某违反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案例,讲明戴某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最终被收监执行,失去在社会服刑的机会,是其咎由自取,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遵纪守法,积极接受矫正,顺利回归社会,收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否则就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案中的社区服刑人员戴某,法律意识淡薄,无视社区矫正监管制度,故意逃避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对戴某执行收监,不仅维护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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