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5-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SJXH152531837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女,1974年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5年11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2015年11月18日,因怀孕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1月20日,张某到庐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张某离异多年,与前夫没有子女,没有稳定工作。后与他人同居并怀孕,但男方有家庭,后双方分手。为了方便照顾,张某与其母亲一同生活,靠母亲的退休工资维持生活。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张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基本能做到按时电话汇报、刷身份证报到、提交思想汇报。考虑到张某的身体状况,司法所要求其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学习。
2016年4月10日,张某因身体不适向司法所申请不参加本月的集中教育学习,这引起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警觉,一方面考虑到张某系吸毒人员,吸毒怀孕可能导致胎儿畸形,还可能对孕妇有生命危险。另一方面,也防止其未请假外出,发生脱管。对此,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张某,但电话一直未能接通。在集中教育活动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走访,发现张某卧床在家,身体很虚弱。工作人员向张某及其母亲说明了担心和来意,张某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关心,并诉说了自己的情况。原来,张某高龄怀孕,一心想留下这个孩子,但孩子的父亲已有家庭,在张某怀孕后与其断绝了关系,张某对此遭受伦理和心理上的巨大压力,加之之前有吸毒史,身体越来越差,为了保住孩子,只能卧床休息。针对张某实际情况,工作人员现场对张某进行了耐心的心理疏导,鼓励其要克服困难,树立生活的信心,张某深受感动,表示为了孩子会振作起来。张某从接受矫正时对工作人员不信任、不理解,逐渐被工作人员一次次上门的嘘寒问暖所打动,渐渐敞开了心扉,更加主动配合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2016年6月20日,张某通过电话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告知其胎儿已死于腹中,因孩子月份已久,加之自己是大龄产妇,需要在医院手术,等出院后立即到司法所报到。得知此消息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去医院送上了慰问品,并在其手术期间进行了多次看望。6月29日,张某出院将所有的手术病历送至司法所。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司法所经集体讨论,以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为由,及时向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张某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后,经过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会议讨论研究,于2016年6月30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有关材料及证据,提请区法院对张某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区司法局《收监执行建议书》第一时间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区局分管领导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6年7月18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确已消失。2016年7月18日,庐阳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认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依法作出对张某收监执行的决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鉴于张某最大牵绊的是其独居的母亲,收监可能会带来一些困难,对此,工作人员及时将该情况向张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通过沟通协调,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就张某母亲的赡养问题制定了针对性方案:一是把张某母亲列入企业结对帮扶对象,定期为老人送米油等生活必需品,志愿者定期定时为老人打扫房屋卫生。二是社区落实帮扶责任人,张某目前只需打通电话,社区干部就会上门帮助解决困难。通过这些措施,缓解了张某对收监执行的焦虑情绪和抵触心理。
2016年7月19日,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对张某实施收监。收监执行过程中,张某情绪稳定,接受了司法部门的收监决定。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庐阳区人民检察院随同区司法局,先后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家中和看守所监督了解有关情况。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服刑人员,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且适用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害性而采取的变更刑罚执行方法,体现了刑罚执行制度的人性化。
本案中的张某为吸毒人员,与有妇之夫同居并怀孕,承受着身体、家庭、舆论等多方面压力,司法行政机关通过走访和帮困,让张某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减少对社会的抵触情绪,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政府的关心,也降低了脱漏管和再犯罪的风险。同时,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在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应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维护法律执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