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5-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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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XH152531310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某,男,1955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2013年9月30日,马某某到贵定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在将马某某纳入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时不积极主动,每周的电话汇报不及时。针对此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加大对其监管教育力度,提高了其电话汇报和到司法所见面谈话的频率。
2014年8月5日,马某某将定位手机交给其父亲,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私自跑到云南找其妻。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查找,但没有找到马某某。直至2014年9月5日,其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有关证明材料,对重要证据进行固定。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于2014年9月6日向贵定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报局长审核同意,于2014年9月8日,依法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贵定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贵定县人民检察院监督。贵定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抄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和贵定县公安局。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县司法局矫正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4年9月13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马某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贵定县司法局收到平塘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家中进行查找。通过贵定县公安局追查,发现马某某可能在云南。经过云南警方协助,于2014年9月21日依法抓获马某某并遣送回贵定县,交由贵定县公安局看守所实施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贵定县人民检察院随同贵定县司法局到马某某家中和贵定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马某某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被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司法所对于马某某这样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将马某某抓捕收监,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