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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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XH152524517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6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1996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羁押于安徽省巢湖监狱。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5月、2003年4月、2005年7月、2007年5月四次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共五年三个月。2010年6月21日,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李某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负责监管,2012年5月,李某由公安机关移交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2012年5月3日,李某到宣州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和记功奖励,表现良好,并最终获得假释机会。李某初到社区服刑,基本能遵纪守法、按时报到、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自己还经营生意。后因经营不善借高利贷,无力偿还,慢慢变得消极,心理负担较重,接受矫正的态度有所懈怠,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后,多次走访了解李某的工作、生活情况,经常性提醒李某要端正态度,克服困难,配合司法所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3月11日,李某在没有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宣州区司法局调查核实情况后,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宣州区公安分局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宣州区公安分局依法作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行政拘留结束后,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告知其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否则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同时将王某的管理等级调整为严格,采取了更严格的管理措施,予以重点管控。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李某一段时间内能够遵守监管规定,表现较好,没有发生违规违纪的行为。但是2017年4月18日,李某又犯同样的毛病,再次没有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被宣州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处罚。
受到两次处罚后,如果再次违反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就有可能被执行收监,李某本应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接受矫正。但是2017年12月14日,李某未按照规定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其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上门走访也未见其人,后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查找,仍不见其踪影。12月19日,工作人员再次到李某家中走访,发现李某已经回家,经询问,李某承认自己因与朋友商量生意问题,私自外出到了杭州。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假释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宣州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宣州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李某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后,进一步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宣州区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委员会研究同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主管局长逐级审核签字,依法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假释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宣州区司法局提请撤销假释过程中自觉接受宣州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宣州区司法局撤销假释的建议书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和宣州区公安分局。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撤销假释裁定情况
2018年1月15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裁定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零二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以书面的形式将裁定书送达宣州区司法局。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1月15日下午,宣州区司法局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宣州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会同宣州区某办事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家中,依法对李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安徽省巢湖监狱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宣州区人民检察院随同宣州区司法局,先后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家中和巢湖监狱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和区社区矫正中心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分别召开集中教育学习会,通报了李某违反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案例,讲明李某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被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遵纪守法,积极接受矫正,顺利回归社会,达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社区矫正是我国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在经历试点、全面推进的过程中,不断积累总结经验,社区矫正制度日趋完善,刑罚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育管理模式,全方位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确保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融入社会正常生活,成为守法公民,最终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放心产品”。
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健全,监管教育手段的不断丰富,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法律制度的刚性要求越来越严格,在这样的背景下,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很不适应,但仍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通过违反监管规定逃避监管。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始终坚持“治本安全观”,在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同时,严格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惩处违法违纪人员,切实维护法律执行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