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赖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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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XH152523875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赖某,男,1995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绵阳市涪城区。2014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2014年2月10日,赖某到涪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帮扶。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赖某中专毕业后,经常与社会上的无业人员交往,人际关系复杂,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本人无正当职业,行为散漫。根据赖某的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和心理状态等,决定了对其监管教育的难度较大。为此,司法所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落实了详细具体的矫正措施,但赖某仍然多次违反社会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批评后仍不改正,赖某先后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11月28日、2017年2月28日未经批准无故缺席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且未主动说明情况,受到涪城区司法局三次书面警告。三次警告后,赖某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监管规定,不按规定参加社区服务,不按规定向司法所电话报告。2017年4月24日,涪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赖某再次进行了训诫,但赖某仍不改正。2017年5月26日,再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而且仍不按规定时间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每周思想和行为情况。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应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查询、谈话、询问、走访、调查、函询等方式方法,本着及时、全面、客观、依法的原则,全面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赖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情况,积极查找、收集、固定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司法所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向涪城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警察大队、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经涪城区司法局研究同意,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收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涪城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撤销缓刑建议书和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送达回证、收押凭证等法律文书同时抄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了解了有关情况。整个撤销缓刑的过程依法、公正、公开、文明、规范,未发生任何异常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
2017年7月10日,涪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赖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赖某收监执行原判刑法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涪城区司法局收到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及时送达了区公安分局;在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区社区矫正警察大队与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赖某通知到派出所,依法将其收押至绵阳市看守所。实施收监过程中,赖某情绪稳定,未出现明显的抗拒、抵触和对峙心理及言行。收监结束后,司法所及时到社区服刑人员赖某家中、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通报赖某被收监执行的情况,及时召开矫正小组会议,向矫正小组成员通报有关情况,集体研究赖某被收监执行的典型案例,对现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分析排查类似风险点,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健全完善矫正措施,充实配齐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队伍,保障社区矫正监管执法工作顺利平稳。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收监过程中,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到涪城区人民法院、涪城区司法局和司法所、涪城区公安分局和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
涪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联合司法所,就赖某收监执行典型案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活动,讲明社区服刑人员赖某主观恶性较大,不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威严,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其咎由自取。通过典型案例告诫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增强纪律观念,端正矫正态度,心怀敬畏戒惧,自警自省,做遵纪守法公民。
【小结】
在本案例中,对于赖某这样恶习较深、屡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规范文明公正执法,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及时搜集、固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依法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将其收监执行。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更为有效的教育改造,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