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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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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XH152488207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2014年2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2014年3月12日,陈某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家有五口人,继父、母亲、妻子和女儿,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陈某自幼丧父,被其母亲及继父抚养长大。陈某有两段婚姻,早年经营过餐馆和个体货运,其好逸恶劳、贪图便宜的性格导致其不务正业,个体生意均被其吃、玩、赌等恶习挥霍一空,导致入不敷出,四处借债,也致使前妻与其离婚。陈某在矫期间,不服管教,恶习不改,长期无业。其家庭成员对其无法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劝导。

陈某自其接受社区矫正以来,不服管教,三次受到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警告处罚。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5年1月3日陈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且手机关机无法联系。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查找将其找到,与其警示谈话,要求其务必改正,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但陈某不知改正,我行我素,在当月仍多次不按要求按时汇报。司法所经过询问其本人,询问家属、邻居等证人,对其未按规定报到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材料经司法所初审后,于1月22日向区司法局提交《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呈请给予陈某警告处罚。昭化区司法局经过审定,认为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事实清楚,于1月23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决定给予陈某警告处罚。

2015年5月3日,陈某再次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无法联系。后经司法所查找再次找到,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继续不按规定汇报和报到,司法所经调查取证后,于5月12日再次向区司法局提交《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5月13日,区司法局作出决定,给予陈某第二次警告处罚。

2015年12月28日,陈某再次未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无法联系。经查找,于2016年1月7日将其找到,司法所又一次对其进行警示谈话。但陈某仍然不服管教,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将警示谈话及前两次警告处罚视为儿戏。在1月7日至1月18日之间又多次不按规定汇报情况。司法所第三次经过调查取证,于2016年1月18日向区司法局提交《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呈请给予陈某第三次警告处罚。2016年1月19日,区司法局作出决定,给予陈某第三次警告处罚。并严肃告知其如若再犯,将面临撤缓收监的严重后果。

2016年3月30日,陈某最后一次向司法所电话汇报后,再未向司法所汇报及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失去联系。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将此情况书面上报至区司法局后,区司法局立即连同司法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方面通过走访家属、邻居、朋友及查访陈某经常活动地查找陈某下落;另一方面向区公安分局发《协查函》请求协助查找,并将陈某作为临空人员上网布控。但直至2016年4月底,始终未将陈某找到。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司法所在对陈某查找过程中,将查找情况形成相关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29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书面向昭化区司法局提交《撤销缓刑审核表》。昭化区司法局在收到《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审核同意,于2016年5月3日向原判法院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昭化区司法局向原判法院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同时,将《建议书》抄送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分局和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

2016年5月4日,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及追逃情况

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收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后,鉴于陈某属在逃犯,一方面由司法所继续开展对陈某的查找工作,向陈某家属做工作,敦促陈某尽快投案自首;一方面昭化区司法局及时向昭化区公安分局提交《被决定收监的罪犯在逃告知书》,请求公安机关上网追捕。公安机关经研究决定及时将陈某列为网上逃犯进行追捕。经过大量细致的追捕工作,2017年4月24日,陈某主动到昭化区司法局自首。4月25日,昭化区司法局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陈某送至广元监狱收监执行。

(二)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针对本案例,昭化区司法局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以案释法、以案释教警示教育。阐明社区矫正工作的惩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警示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依法服刑、自觉接受社区监管。任何抱有侥幸心理和想蒙混过关的心态将无所遁形。随着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的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意识到只有清楚正视自己的角色定位,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管理,才能顺利度过服刑期,回归社会。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期间就应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要认真反思和具备良好的悔罪态度,要抱着一颗感恩心认真服刑,接受教育,早日回报社会。然而在实践中,不少社区服刑人员认为社区矫正执不执行,监管不监管无所谓,判了缓刑等于判无罪。因此,对自己行为不加约束,无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在本案例中,陈某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以及自身规矩意识的缺乏,导致其被撤缓收监,这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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