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乐清市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决定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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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2487784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女,1986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乐清市。2016年10月11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因王某怀孕,2016年11月2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6个月,执行期限自 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2016年12月2日,王某到乐清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2017年4月王某生育儿子王某某,因处于哺乳期不宜关押,2017 年5月3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延长至2018年1月12日止。
王某与前夫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王某发现自己已怀孕并生下儿子王某某。
【事实认定情况】
王某在有期徒刑交付执行前,因是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纳入社区矫正,后因生育儿子王某某,处于哺乳期不宜关押,暂予监外执行延长至2018年1月12日止。2018年1月12日,其分娩后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已经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收监执行刑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乐清市司法局于2018年1月8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王某收监执行建议书,同时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和乐清市公安局。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乐清市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监督。乐清市司法局的《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和乐清市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同时抄送乐清市检察院和乐清市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收监执行,并将收监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文书材料送达乐清市司法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1月10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向乐清市司法局送达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王某予以收监执行。然而,王某孩子王某某由谁抚养却成了个问题。王某涉嫌的职务侵占一案在被司法部门立案后,王某即被取保候审。期间,因与前夫李某感情不合,双方于2016年8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10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并生下了一个儿子,后一直由自己抚养至今。王某父母已离婚多年,其母亲早已改嫁,父亲因赌博躲债居无定所,因此,都无法抚养王某的儿子。对孩子的抚养问题,王某一筹莫展,对其前夫的态度如何也语焉不详。司法所所长找到了王某的前夫李某,详细了解情况。李某透露,与王某离婚的原因是王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婚外情”。且王某是在离婚后才发现怀孕的,李某认为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此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子(长子)已经归其抚养,自己对王某所生的小儿子不负抚养义务。在该司法所所长的不断努力下,王某和李某终于带着孩子去温州附二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确实为孩子的生父。随后,经司法所多次调解并联系法院沟通相关工作,2018年1月29日,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双方非婚生子由王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李某承担王某在监狱服刑约3年期间非婚生子的抚养费6万余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并将孩子交给王某的母亲抚养。王某孩子的抚养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消除了其被收监后的顾虑,王某及其家属对司法所的人性化执法表示非常感谢,并积极配合司法所的收监工作,2018年1月31日,王某被依法予以收监执行刑罚。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进行了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本案例情况复杂,特别是孩子的抚养问题,一波三折,最终通过司法所的努力得到圆满解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并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会上通过此案例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遇到困难要积极面对,想方设法解决问题,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管理,另外对哺乳期很快就要到期的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小结】
哺乳期满且刑期未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个很特殊的群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必须依法提请收监执行,而这一群体均面临着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本案中的王某,问题就更特殊,母亲早已改嫁,父亲因赌博躲债居无定所,丈夫认为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如果王某被收监,就会面临未满周岁的儿子无人抚养的问题。司法所经过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妥善解决了王某儿子的抚养问题,依法对王某予以收监执行,既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体现了人性化关怀,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