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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史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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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XH152479244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史某某,男,1993 年5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因非法采矿罪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 12月26日起至 2018 年12月25日。2017年12月26日,史某某到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史某某法律意识薄弱,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酿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苦果。史某某入矫以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做其思想工作,谈心教育,史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服从司法所管理,按时报到,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1月1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接到县公安局情况通报,获知史某某在社区矫正期内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县司法局与司法所到公安局认真详细了解情况,掌握具体事实如下:2018年1月11日20时许,桓仁县公安局接到报警举报,有人在史某某家中赌博,经侦查葛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张某、崔某某、丛某、闫某某在史某某家中提供的场地玩伍佰元一锅的“三公”,史某某从中收取红利。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史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史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1月17日,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依法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8年1月18日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三)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桓仁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史某某撤销缓刑建议书、情况说明同时抄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科了解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到桓仁县看守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史某某实施收监,与看守所做交接手续后,将史某某带至桓仁县人民医院做入所体检,体检后将史某某及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收监执行。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史某某法律意识薄弱,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能遵纪守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收监执行,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要引以为戒,防微杜渐。

【小结】

对于史某某这类必须依法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的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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