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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社区服刑人员莫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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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XH152473172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莫某,男,1963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2017年8月,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2017年10月10日,莫某到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莫某的刑事判决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送达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莫某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县司法局报到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截止2017年9月22日均未见莫某到县司法所报到,司法行政机关立即组织查找莫某,并通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多方查找,2017年10月9日,在莫某居住地找到莫某,司法行政机关告知莫某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逾期不报到及不按照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的,将被警告甚至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罚刑期。2017年10月10日,莫某自行到司法所报到。2017年10月13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对莫某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行为作出第一次警告处分,并将警告处分的法律文书送达莫某家中。 

(二)2017年11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培训通知”送达莫某手上,要求莫某在当月23日、24日到司法所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11月23日、24日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中,均未见莫某,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通知联系莫某,莫某电话均属于关机状态,随后联系莫某所在的村委主任,请求村委主任帮忙查找莫某。村委主任反映到莫某家中未见莫某,电话联系莫某均属于关机状态。2017年12月7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莫某无正当理由未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劳动的行为作出第二次警告决定,并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莫某。

(三)2018年1月2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培训通知”送达莫某手上,要求莫某在当月25日、26日到司法所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2018年1月25日、26日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中,又未见莫某。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通知联系莫某,莫某电话处于关机状态,请求莫某所在地的村委主任帮忙查找莫某。村委主任反映称最近几天均未见过莫某,且电话也无法联系上莫某。2018年1月30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莫某无正当理由又未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劳动的行为作出第三次警告决定,并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莫某。

(四)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莫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不按时报到,不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经多次做莫某思想教育工作,莫某均无正当理由未接受社区矫正监督和管理,并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五、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司法所对莫某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及时向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书面汇报。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莫某家中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工作,莫某表面愿意接受社区矫正,但其我行我素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司法所在收集了有关证据后,于2018年2月1日向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莫某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后,通过会议讨论研究,依法于2018年2月5日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有关材料及证据,提请对罪犯莫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2018年2月13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对罪犯莫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进行补充材料。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于2018年2月22日将材料补充完善。2018年3月19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组织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及罪犯莫某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举行听证会。2018年3月20日作出裁定,认定罪犯莫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内,不遵守法律规定,无故不按时报到,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劳动,经教育仍不改正,受司法机关三次警告,其行为不符合执行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莫某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监督。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8年3月20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会同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莫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莫某收监执行,但其不在家中,电话也属于关机状态,下落不明。在此期间,金秀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直配合公安机关对莫某追查工作。2018年4月25日上午,有群众到司法所汇报莫某在罗香街出现。司法所立即向乡公安派出所通报此事,并共同与公安派出所对莫某收监执行。2017年4月25日早上,司法所协助公安派出所辗转多地寻找莫某未能发现。2018年4月25日中午13时许,工作人员发现莫某与他人在街上聊天,司法所协助公安派出所对莫某进行抓捕,并于当天下午将其送交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看守所收监执行。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随同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莫某家和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通过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社区矫正机构经过对莫某化名处理后将该案例制作成为教育课件。在集中教育时,给在矫社区服刑人员讲明,社区服刑人员莫某,不肯接受思想教育,拒绝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劳动,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在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出现像莫某这种故意不接受监管的行为,必将同样受到收监执行的法律制裁。

【小结】

本案中,对于社区矫正态度不端正、屡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及时收监。

1.对社区矫正态度不端正、屡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一要严格规范做好监管工作记录,夯实工作基础;二要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接受司法所依法监督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工作中要加强风险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人员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规定、服从管理,调动其矫正积极性,提高监管效果。同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给予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措施。

2.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健全完善与公检法及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落实各项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有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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