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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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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XH152470388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9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杨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矫正期限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2016年11 月16日杨某某到山海关区司法局报到,由该区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多年前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异,杨某某跟其父亲共同生活,后其父母都再婚了,杨某某的父母平时对他很少关心,也很少过问杨某某的生活,至使杨某某经常与社会上不良人群交往,沉溺于网吧,夜不归宿。      

【事实认定情况】

2017年3月20日下午13:25分左右,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通过电话向司法所进行日常汇报,3月23日16点08分司法所工作人员检查定位平台时发现杨某某定位手机关机,拨打杨某某的另外两部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后司法所联系杨某某的监护人其父亲杨某,杨某反映近几日也没有见到杨某某,但反映杨某某在3月23日13点53分用159xxxx3465的手机号联系过他,另外又于17点05分用0429-67xxx03的电话与他联系过。司法所立即把上述情况报告给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指示要继续查找,并每天多次拨打杨某某的手机,随时与杨某某的父亲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司法所每天给杨某某的手机打电话,均是处于关机状态,与其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联系,均未找到。3月30日司法局派专人与司法所一同到杨某某的家中查找,其父亲在家,反映也一直未找到杨某某,杨某反映这两天有两拨人来家里,说杨某某向他们借钱。3月31日司法所发现杨某某的定位手机开机,下午14:20左右司法局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杨某某手机定位的地址关城南路某快捷酒店进行查找,酒店工作人员反映没有见过杨某某,杨某某也没有登记入住。  

针对以上情况,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4月1日上午,山海关区司法局将杨某某脱管及查找情况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并提请该所协助司法所配合查找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建议派出所以杨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网上查找。

4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杨某某父亲杨某联系询问杨某某母亲联系方式及杨某某情况。杨某说杨某某用微信和他联系过,杨某某说他在外面欠了高利贷,现在人家让他还钱,他想让杨某给他还钱,杨某告诉杨某某说司法所在找他,杨某某说不回来,害怕被追债人殴打。

4月6日15时10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杨某某的母亲电话联系了解情况,其母亲说已经两年没和杨某某联系了。           

4月7日,司法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去杨某某家中走访其父亲杨某,询问杨某某的情况,杨某说一直未找到杨某某。随后去杨某某母亲居住的其外祖母家走访,未见到其母亲,其外祖母表示不了解杨某某近来情况,已有很长时间没有往来。                                                   

4月8日至4月18日,司法所每天派专人查看定位平台,拨打杨某某手机,与其家属保持联系,并时时与公安派出所保持信息互通,但均未查找到杨某某。                        

4月19日上午,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查找,仍未找到杨某某。

【建议情况】

杨某某自2017年3月20日给所里进行电话汇报后,一直未和司法所联系,脱离社区矫正监管已满一个月,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存在较大的社会安全隐患。                                                

2017年4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山海关区司法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向杨某某原判决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请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撤销缓刑。

2017年5月16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冀0302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解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杨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88号)“被裁定、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裁定、决定后,立即通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由其负责实施追捕。”的规定,提请山海关公安分局对犯杨某某实施追捕。同时将相关文书及工作情况通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监督。

【小结】

杨某某的行为,成为了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上服刑的一面镜子,也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者心中沉重的惋惜。就此案向所有社区服刑人员提起警醒:判刑罪犯在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后,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汇报思想改造情况,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进行社区服务等。因为,一旦违规,就可能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而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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