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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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XH152463490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79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2016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2017年1月8日,刘某某回到禹城市接受社区矫正,由指定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刘某某的家庭经济压力较大,上有80岁的老父亲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儿子需要照顾。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入矫后前几个月,刘某某能够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按时报到,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某心理出现了变化。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帮助其在离家较近的企业联系工作,但被刘某某以挣钱少等理由拒绝了。
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刘某某的变化后,对他进行了法治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其遵规守纪,并通过手机定位抽查、不定期走访等手段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但刘某某将法律规定置于脑后,自2017年9月开始,先后出现定位手机欠费停机、人机分离、私自外出等情况。禹城市司法局依法给予其两次警告处分。
2017年10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定位手机抽查时,刘某某的定位手机由妻子接听。随后工作人员联系到刘某某本人,然而刘某某的说法和妻子说法并不一致。司法所工作人员怀疑刘某某又一次未经审批私自外出,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2017年12月2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刘某某越界信息,越界地点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104国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迅速与刘某某联系,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向禹城市司法局汇报。刘某某不听劝说,私自外出到江苏,为逃避监管,于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关闭定位手机,拒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和信息。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7年10月7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到刘某某家中走访调查,发现其并未返回,遂劝说其家人通知其立即返回。禹城市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依法走访了刘某某的哥哥及村干部,进一步核实并记录了刘某某私自外出的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认定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私自外出的事实。禹城市司法局依法给予其第三次警告。
2017年12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又对刘某某进行了调查走访,固定其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证据。刘某某再次私自外出,属于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恶劣行为。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之规定,禹城市司法局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出具撤销刘某某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禹城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禹城市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社区矫正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情况
2018年1月12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对刘某某宣告缓刑1年零6个月的刑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的裁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2月8日,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禹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送至德州监狱,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禹城市司法局收监过程中自觉接受禹城市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利用本案开展教育情况
2018年2月9日上午,禹城市司法局召开社区服刑人员会议,通报刘某某因违法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情况,希望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
【小结】
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管,而不能一意孤行。刘某某“以身试法”的行为提醒大家,法律应该被自觉遵守,否则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社区服刑人员应警钟长鸣,珍惜机会,严格遵守社区服刑期间的规定,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