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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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XH152456926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某,男,198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因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1月7日上午11点梁某某带着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通知书到阳城县司法局报到。阳城县司法局当时还未收到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梁某某的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已报到但其相关法律文书尚未送达时,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书面通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查明情况、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之规定,为其办理了相应的接收手续,同时电话联系了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尽快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与梁某某签了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和承诺书,告知其先到中国移动营业厅办理定位手续,下午到司法所报到。同时告知其于2017年11月10日早上8点与亲属到阳城县司法局参加集中入矫宣告仪式。当天下午5点多,司法所所长来电反映,梁某某未到司法所报到,阳城县司法局立刻拨打了梁某某的手机但未接听,与其姐联系后得知其20多天没有回家,联系不上。6点,梁某某回电说到了晋城,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其表态11月8日到司法所报到。
2017年11月8日中午,司法所报告梁某某仍未报到,阳城县司法局拨打其手机无人接听。
2017年11月9日下午,梁某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到,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拨打其手机依旧无人接听,其也未到移动公司办理手机定位。
2017年11月10日上午,梁某某未到阳城县司法局参加入矫宣告仪式,下午拨打其手机仍无人接听。
2017年11月10日下午,阳城县司法局派工作人员到梁某某所在村及其家中进行寻找和调查,梁某某的父亲和姐姐及所在村委均表示联系不上,不知其下落。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之规定,2017年11月13日,阳城县司法局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梁某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向阳城县公安局送达了关于协助查找社区矫正人员梁某某的建议书,同时抄报阳城县检察院。
随后阳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梁某某手机,都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多次给其发短信,希望其能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但是仅回了3条短信,表示其在外地打工,和工厂签订了合同,合同到期工资才能结清,等合同到期结了工资马上回去,听候处理。
2017年11月28日,工作人员又会同阳城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与司法所所长一起到梁某某的家中和村里进行查找,其父亲和所在村委都不知其去向,联系不上。
2017年12月5日,阳城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了证明,表示自收到协助查找建议书后,及时进行了查找,但至今都没有梁某某的任何信息。
2017年12月6日,司法所出具了关于梁某某未到司法所报到的情况说明。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鉴于梁某某无视法律规定,无故不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2017年12月8日阳城县司法局向原判法院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梁某某缓刑并同时抄报晋城市司法局、阳城县人民检察院、阳城县公安局。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阳城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阳城县人民检察院监督,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了解了有关情况。阳城县司法局依法出具《撤销缓刑建议书》后及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给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和阳城县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7年12月19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梁某某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20条,因梁某某在逃,阳城县司法局于2017年12月20日建议阳城县公安局对梁某某进行追捕。2017年12月21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做出逮捕决定书。阳城县公安局以此为依据于2017年12月28日对梁某某进行网上追逃。随后,梁某某在深圳被抓获,后送往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阳城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程监督梁某某被收监的整个执法过程,最终梁某某被押送看守所执行刑罚。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这样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理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