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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林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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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XH152445894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林某,男,1995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平邵武市。2017年1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2017年11月28日,林某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

社区服刑人员林某,从小缺少家人的管教,长大以后家人对其教育更无济于事,常年没和父母居住在一起,自己在邵武市区租住一套单身公寓,平时经常与社会闲杂人员混迹一起,喜欢讲哥们义气,一贯懒散,习惯游手好闲的生活。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认真,出现多次迟到的现象,我行我素,不懂法、不学法,认为自身意志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间接导致其再次违法犯罪。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林某在入矫之后,矫正态度不端正,行为散漫,未能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矫正期间多次出现迟到或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秉着宽严相济、教育感化的原则,对林某进行了多次教育谈话,同时,也给予了口头严重警告,但林某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仍然视而不见,藐视社区矫正。2018年1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惯例,对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电话抽查,发现林某的定位手机接听的是林某的朋友,其朋友告知林某于8日将手机交给他,让他帮忙携带并接听电话,但未告知自己去向。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随后联系了林某的监护人,监护人反馈也不知道他的行踪。司法所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工作人员到所辖派出所查询得知,林某于2018年1月3日因朋友纠纷问题,受谢某指使,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姜某进行殴打,林某负责拍摄视频,于事情发生后数天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邵武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林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走访了林某的监护人,林某的朋友及林某本人,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笔录、社区服刑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司法所收集了相关证据,向邵武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邵武市司法局通过会议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于2018年1月23日依法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和邵武市公安局,邵武市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矫安股工作人员了解了有关情况。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撤销缓刑建议书》后,亦组织工作人员到司法所进行核实情况,查看了林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了解了林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法违规的事实与奖惩经过。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1月25日,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四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邵武市司法局收到邵武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邵武市公安局的协助下,将社区服刑人员林某依法实施收监,在指定医院对林某进行体检,并及时将其送交邵武市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邵武市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了执法有关情况的进展。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于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林某能顺利收监,充分体现部门联动的重要性,树立了法律的威严。并组织针对性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告诫其任何人均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特别是做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更要积极改造,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才是正道。

(四)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1月25日,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四个月。

【小结】

作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从判决之日起就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身份,更要明白任何人都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守法、懂法、敬法。不要认为未进监狱服刑改造就是不执行,在外接受社区矫正就可以为所欲为,不要因为“任性”将自己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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