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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被撤销缓刑(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或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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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XH152404031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化名),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龙里县。2016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2016年5月27日,李某某到龙里县司法局报到后,由冠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家有四口人,父亲、母亲和哥哥,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他一直无业。李某某一贯懒惰,习惯游手好闲的生活,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劝导。    

【事实认定情况】

2017年6月6日,李某某因在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金龙路城关三小旁河边注射毒品海洛因被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逮捕,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龙县公禁行罚决字[2017]410号《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期限自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22日至。行政拘留结束后,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以龙县公禁强戒决字[2017]28号《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执行期限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止。

【建议情况】

2017年6月23日,贵州省龙里县司法局冠山司法所负责人及时整理李某某的相关资料及档案,书面向贵州省龙里县司法局提出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贵州省龙里县司法局审核后及时将李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相关资料及档案上报给贵州省黔南州司法局,由贵州省黔南州司法局报送给贵州省司法厅,最后由贵州省司法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将李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

【收监实施情况】

2017年9月5日,贵州省龙里县司法局在收到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李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执行通知书后,及时联系贵州省龙里县检察院、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贵州省龙里县禁毒大队等部门,于2017年9月8日到贵州省都匀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将李某某押送至贵州省龙里县看守所;2017年9月11日,贵州省龙里县看守所已将李某某押送至贵州省金西监狱对其进行收监执行。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且吸毒成瘾严重,对社会存在危害性,无视法律的威严,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管理人员也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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