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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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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XH152401635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95年7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某某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被交付到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因陈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一贯良好,经监狱依法提请,2016年8月17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予以其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假释出监后,陈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到信宜市司法局办理报到登记接收手续,同日到信宜市司法局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陈某某小学毕业后,便在外游荡,结交了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其本人不受父母教育管控,经常外出,社会关系较为复杂。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服刑意识淡薄,接受社区矫正态度不端正。经常发生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和不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了对陈某某的监管力度,要求陈某某每周至少两次向司法所电话报告其行踪及活动情况,每周一到司法所当面报到,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但陈某某自2016年9月12日起,再未向司法所报告其个人行踪以及思想行为表现,脱离了信宜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下落不明。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迅速依法启动脱管程序,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当地派出所,经多次实地走访,向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亲属、当地村委干部了解其行踪,并逐一做好查找笔录,于2016年9月19日在陈某某居住地张贴《限期报到通知书》。经司法所多方查找未果,遂上报信宜市司法局。2016年9月30日,信宜市司法局将罪犯陈某某脱离监管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追查,均未果。

根据刑法、“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等条款,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假释建议

陈某某入矫时,在司法局明确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后果下,明知故犯,逃避监管,不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其个人行踪,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该脱离监管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已达到提请撤销假释的条件。2016年10月17日,信宜市司法局在收集整理好罪犯陈某某脱管的证据材料后,及时向茂名市司法局提出撤销其假释的意见。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信宜市司法局把撤销假释的意见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抄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检察院通报。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局的工作依法予以监督并给予充分肯定。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假释决定的情况

信宜市司法局提出撤销假释意见后,茂名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核实证据材料,经茂名市司法局提请,2016年10月25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局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罪犯陈某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一个月又二天。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信宜市司法局收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罪犯陈某某撤销假释裁定书当日,书面提请信宜市公安局对罪犯陈某某实施追捕。信宜市公安局接到司法局函件后,马上组织警力对陈某某进行抓捕。2017年3月22日,陈某某被深圳市宝安区公安机关抓获后,再次迈入广东省梅州监狱的大门,面对冰冷的铁窗,流下了懊悔的眼泪。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信宜市司法局向信宜市公安局提交的《关于提请对罪犯陈某某追捕并收监执行的函》,同时抄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对信宜市公安局的追捕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警示全市在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信宜市司法局将陈某某撤销假释裁定书在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教育场所进行公示,并将该案例转发给各司法所,要求各司法所必须及时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认真学习,以此为鉴,使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转变思想观念,端正态度,树立在刑意识,认清自身身份,自觉主动接受司法所的管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对假释没有正确的认识,到司法所报到几日后就逃避监管下落不明,视法律为儿戏,最终身陷囹圄,自食其果,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一个月又二天,维护了国家的法律权威。同时也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牢记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切忌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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