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4-1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SJXH15238598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2000年1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因犯抢劫罪,经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以(2016)云04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凯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间,由某司法所负责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2月4日,陈某未打电话向司法所汇报,司法所打陈某的电话发现其电话停机,2017年12月6日,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陈某住处走访查找,询问陈某的母亲宋某某,宋某某故意隐瞒,拒绝说出陈某的去向。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将陈某脱管的情况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作了汇报。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7年12月11日,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到陈某家中走访,将《不服从脱管法律后果告知书》送达陈某的母亲宋某某,要求宋某某尽快联系陈某回来报到,但宋某某不作任何表态。12月12日,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再次找宋某某谈话,宋某某称陈某和他哥哥到外省打工,宋某某答应联系陈某让他回来。12月22日至2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打宋某某的电话,宋某某不接电话,打陈某的父亲陈某某的电话,陈某某听见是大街司法所的电话,将电话挂断。2017年12月26日,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联合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到陈某家中走访,询问宋某某关于陈某的去向,宋某某故意隐瞒,始终不愿意说出陈某的行踪。2018年1月2日,司法所向辖区派出所移交《脱管人员协查函》,请求帮助查询陈某的下落,经派出所查询,证实陈某已于2017年11月25日乘坐航班DR5315飞机从昆明到天津后,无最新活动轨迹。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2018年1月5日,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对陈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对陈某作出《逮捕决定书》移交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进行网上追逃。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区司法局对陈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后,也向区司法局作出对陈某撤销缓刑的检察建议。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5月30日,陈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6月11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以(2018)云0421刑更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16)云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的缓刑部分,对罪犯陈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6月11日,区司法局联合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到玉溪市看守所,为陈某办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手续。6月12日,陈某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干警押回看守所关押。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收监过程中,区司法局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了收监执行全过程。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收监执行当天,办案人员询问陈某和他的父母均表示后悔,当初没有听管理人员的话,没有把社区矫正这项刑罚执行工作当回事。区司法局将对陈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书粘贴于司法所社区矫正场所,并在全区开展集中教育中向全体社区矫正人员警示教育通报(因陈某属于未成年人,未公布姓名等身份信息)。

【小结】

通过对陈某收监执行,需要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当社区服刑人员发生脱管等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时,应第一时间开展查找报告及收集固定证据等工作,对于拒不悔改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严厉惩戒甚至收监,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