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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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XH152334443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9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汉中市勉县。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2017年1月20日,杨某某到勉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杨某某一家共五口人,其母亲去世。杨某某在家中排行老三,父亲和两个哥哥长期在外打工,妹妹正在上中学。杨某某性格较为内向,缺少家庭关爱,其父对杨某某疏于管教,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杨某某从小就有小偷小摸的恶习,当地派出所也对其进行过警告和教育。辍学后杨某某更是沉迷于网吧、游戏厅等场所,自我控制力弱,遇事不能慎重考虑。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1月4日,勉县司法局收到宁强县人民法院发来的杨某某案件文书材料后,于当日向杨某某的二哥杨某明(因杨某某为未成年人,没有联系电话,并且杨某某父亲杨某军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通知让杨某某1月5日来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办理报到登记。2017年1月5日上午杨某某来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因其未办理定位手机号码,遂通知其尽快办理,并于2017年1月9日上午9时办理报到登记。
2017年1月9日,杨某某并未到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多次电话通知其二哥杨某明也没有联系到杨某某。1月12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杨某某户籍所在地勉县某村查找杨某某的下落。通过走访其邻居及村主任了解到杨某某家中一直没人。随后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该村委会留置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报到通知书》,通知杨某某与2017年1月14日之前到司法局办理报到登记。
2017年1月14日,杨某某仍未到司法局报到。1月18日,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在汉台区某地找到杨某明,向其告知杨某某未按时报到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杨某明承诺会让杨某某尽快报到,并在谈话笔录上签字。
2017年1月20日,杨某某来到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对杨某某进行了谈话,向其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未按时报到的行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其提出严肃的批评教育,就他这一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当面通知杨某某应当在三日内前往司法所和派出所报到接受监管。杨某某离开司法局后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当地司法所和派出所报到。
2017年1月25日,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在汉台区中心广场找到杨某某,当场向其送达了《违法行为告知书》。督促其立刻前往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但杨某某在签收《违法行为告知书》后仍未到司法所报到。期间司法所在2月8日和2月16日通过短信对其发出通知。司法局工作人员在2月10日也向杨某某同村村民王某了解杨某某的去向,但没有收获。2017年2月17日,勉县司法局向宁强县人民法院通报杨某某未按时报到的情况,杨某某2017年1月20日报到后一直未到司法所报到,已超过一个月。
(二)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具体规定条款,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于2017年2月27日向勉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月27日勉县司法局召开案件评议会议并邀请勉县人民检察院列席参加。会议研究决定对杨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7年2月28日,勉县司法局依法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2017年3月23日,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五个月。
(三)勉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勉县人民检察院监督。2017年2月17日勉县司法局向宁强县人民法院通报杨某某未按时报到的情况同时抄送勉县人民检察院和勉县公安局。2月27日邀请勉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参加案件评议会。勉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宁强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勉县人民检察院和勉县公安局。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向勉县司法局充分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7年3月28日,勉县司法局收到宁强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当日就向勉县公安局发函请求协助。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得知杨某某的线索。3月31日,勉县公安局在勉县县城某网吧将杨某某抓获,并将其送交勉县看守所羁押。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勉县人民检察院全程进行了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漠视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杨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原则法院判处缓刑,司法局也多次提醒他及时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但是他藐视法律不按时报到,故意逃避监管,必须要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该案的查处对于其他在矫人员具有深刻的教育意义,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向在矫人员、告知该案,对于在矫人员产生较大反响,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更加顺利地开展。
本案中,司法局在接收法律文书后,依照法律程序及时通知杨某某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在杨某某未按期报到时及时组织查找,逾期报到对其作出警告,多次向其说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及时向原审法院、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询问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笔录须由询问人签字,被询问人拒绝签字要在笔录中记录,文书送达须由被送达人签收,电话短信记录要及时截图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