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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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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XH152333472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68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居住地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2012年7月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磴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罪犯刘某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对刘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认定情况】

2015年5月27日,刘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和盗窃他人财物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分别决定给予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和1000元的行政处罚。磴口县公安局认为刘某无任何职业,生活开支与其收入不符,根据其历年的吸贩毒行为,不排除其继续贩毒或以贩养吸的嫌疑,存在很大社会危害性。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刘某基本能够服从管理,按时报告,参加磴口县司法局组织的活动。但是平时表现一般,缺乏矫正积极性,主观意识比较被动。

经磴口县司法局研究决定,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密切关注刘某行踪,加强日常管控,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磴口县公安局,强化对刘某的管控,防止其脱管、脱逃。

【建议情况】

(一)提交收监执行建议

2015年6月17日,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磴口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审核同意。经会议研究,磴口县司法局提交了《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制定《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收监执行方案》

为确保收监执行工作规范高效,磴口县司法局与磴口县公安局共同研究,专门制定了收监执行方案。

(三)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一是做好与法院的协调,磴口县司法局积极与磴口县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对收监的法律程序、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协商;二是做好与监督机关的协调,主动征求磴口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三是与公安部门协调。 

(四)下发刑事裁定书

磴口县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暂予监外执行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及暂予监外执行考验期内的相关规定,吸食毒品、盗窃他人财物,被行政拘留,应当对其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原判刑罚。2015年8月3日,磴口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对刘某宣告暂予监外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磴口县司法局收到磴口县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在磴口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到刘某家中依法对刘某实施抓捕,及时将其送投磴口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磴口县司法局将收监执行建议书和磴口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送达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和磴口县公安局。磴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磴口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过程中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全程予以监督。

(三)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磴口县司法局借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矫正期间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被依法收监是其咎由自取。希望他们汲取教训,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以更好的面貌回归社会。

【小结】

此次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案件,不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给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上了一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必须积极接受矫正教育,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磴口县司法局主动出击破解难题,有效化解了工作风险,是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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