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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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XH152317792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田某某,男,1988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和平区。2013年5月10日因犯诈骗、抢劫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2013年6月13日田某某到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系单亲家庭,其父早已再婚,田某某和其父亲的关系不是很融洽,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地教育。田某某长期在天津市体育学院辅助教练进行体操技能指导,后经其师父介绍进入天津市和平区投资公司从事小额贷款催债,社会关系较为复杂,不能服从监管,在后期的监管过程中我行我素,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进行报到。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田某某2015年4月20日,因没有请假私自离开天津市,且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被警告处分一次;2015年5月底,田某某又没有请假私自离开天津市,且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再次受到警告处分;2015年6月底,田某某没有按时间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本人及其父亲联系催促其到司法所报告,田某某在电话里承诺到司法所报告,但一直未到司法所报告,2015年6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以短信的形式通知其本人,田某某回复说6月30日一定到司法所报告,可仍然没有按规定时间报告。后在司法所的多次催促下田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到,交待了其去云南办事的过程并写了悔过认识,据此田某某第三次受到警告处分。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耐心地教育谈话,并且调整了矫正方案,要求其每天到司法所报告,田某某于7月20、21、22日到均到司法所进行报告,7月22日报告后提出请假申请,准备到天津蓟县购买体育器材,司法所没有批准他的请假申请。7月2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其报到,但其电话一直不接听,发短信也不回,7月27日中午1:15分田某某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称其在云南,因下雨航班取消,29号再回来报到。7月31日田某某到司法所报告,交待了其私自去云南的过程。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天津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司法干警对田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及时、全面的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的通话记录、离开和回到天津市的飞机票据、每次擅自离津后的警告决定书及训诫教育笔录等相关证据,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和平区司法局发现其违反监管规定的事实后,及时变更对田某某的监管级别,先后召开矫正小组会议三次,研究调整矫正措施,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先后给予了田某某三次警告,但仍然没有任何成效,其仍不服从监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2015年8月,和平区司法局,将其监管材料和收监执行建议形成卷宗,报送原审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裁定书,以田某某监管期间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为由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和平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河西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收监实施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召开了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参加的收监预备会,制定了详尽的收监预案。收监当天,在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和公安局和平分局的配合下,和平区司法局顺利执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的收监工作,先至康宁监狱对其进行体检,再送至津西监狱服刑。
【小结】
通过这次收监工作的顺利实施,有两方面的体会:一是充分认识到刑罚执行的程序一定要严谨,证据的收集一定要及时,证据要具有绝对的准确性,收监计划要周密。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严格管控,一定要从小事抓起,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决不姑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收监,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有效配合,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不光是对我们刑罚执行机构的执行过程实施有效监督,同时也对人民法院的审理、裁决过程和公安配合执行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有利于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公正性,确保国家法律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