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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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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XH15231758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5年8月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2016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止。2016年7月30日,王某到杜集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家庭条件较好,其是家中独子,从小受父母宠溺,性格叛逆、任性,沾上了较多不良习气,家人无法有效对其进行管教。

【事实认定情况】

(一)王某入矫初期,表现尚可,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在刑意识越来越差,不能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社区矫正法律规定。2017年12月1日,司法所发现王某未按照规定在当周进行电话汇报,其最后一次电话汇报日期为2017年11月26日。司法所立即将情况上报区司法局,并进行查找。经查证,王某于2017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杜集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1千元。另经查,王某2017年7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淮北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

(二)根据有关法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符合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形。

【建议情况】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杜集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杜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依法向原判法院相山区法院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撤销缓刑。                                 

(二)2018年1月29日,安徽省相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三)杜集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杜集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杜集区司法局将《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相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抄送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和杜集区公安分局。杜集区检察院向区社区矫正大队了解了相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杜集区司法局收到相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与杜集区公安分局积极沟通协调,2018年1月31日,杜集区公安局某派出所干警、杜集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社区矫正中心挂职民警、司法所干警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实施抓捕。为防止押送过程中发生脱逃及其它后果,并促使王某真心认罪服法,在抓捕时,杜集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对王某姐姐、父母及其本人进行了四十分钟的当面沟通,对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法院裁定相关细节用法律条文进行具体的解释,晓以厉害关系,取得了王某父母、姐姐的支持和配合,王某本人也表示接受惩罚,收监后将积极表现,出监后将重新做人。由于事先与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调,整个押送及与看守所的交接过程顺利进行。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区检察院对王某收监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收监执行后,区司法局及时将收监执行相关材料抄送区检察院。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将抓捕王某过程的图片作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学习题材,在社区服刑人员中产生了极大的震撼,起到了生动的教育效果。让社区服刑人员以王某为鉴,督促他们遵守法律、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更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小结】

此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恶性较深,屡次违反法律规定,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启动收监执行程序要迅速,避免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逃避惩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收集其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证据,密切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配合,保证收监活动顺利实施。此案件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起到了警醒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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