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吕某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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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2317110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吕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桐乡市。2017年1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 2017年11月22日,吕某某到桐乡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吕某某已经离异,家中只有80多岁的老母亲和未成年儿子,司法所根据吕某某实际情况,指定其兄弟姐妹作为监护人。在入矫初期,吕某某虽能遵守日常报到、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规定,但其思想行为表现极为一般,悔罪意识不明显,改造积极性不高,重新犯罪风险评估中等,为司法所严管矫正对象。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吕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2018年3月7日,某地派出所向司法所通报,吕某某于3月6日因吸食冰毒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3月7日,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吕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同日,司法所向市司法局矫正执法大队汇报了这一情况,并附上了行政拘留文书的复印件。
(二)对吕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
掌握吕某某被治安拘留这一情况后,桐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立刻联系了桐乡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大队证实了吕某某因违法被行政拘留的情况,并通过传真传来了吕某某行政拘留的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规定,以及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治安拘留撤缓收监的解释,市司法局矫正执法大队通过派出所、司法所、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三方印证,并以有关材料副本佐证,认为吕某某因吸毒而被行政拘留情况符合法定撤销缓刑的条件,随即,矫正执法大队启动了对吕某某撤销缓刑的提请工作。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按照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具体过程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因违法被治安拘留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等材料。
3月8日,吕某某的撤销缓刑建议经过居住地司法所评议通过,再经由市司法局分管矫正副局长、执法大队负责人、法制科负责人、司法所长等人组成评议小组评议通过,最后通过局法制科执法监督内部审核后,桐乡市司法局出具了对吕某某撤销缓刑建议书,3月13日,司法局派专人将撤销缓刑建议书等材料送达到桐乡市人民法院,法院刑庭法官当面签收送达回证。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桐乡市司法局在获知吕某某因违法被治安拘留这信息并决定启动撤销缓刑程序后,及时向桐乡市检察院通报,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也及时派检察官与司法局对接,检察院对司法局建议撤销缓刑的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启动、评议、审批、复核,直至文书送达等环节全程监督指导。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情况。
2018年3月14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法院认为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法被行政拘留,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裁定撤销吕某某缓刑,并对吕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吕某某实施收监的具体过程情况。
根据桐乡市人民法院关于吕某某撤销缓刑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部门应当在3月21日对吕某某执行收监。
3月21日上午,市司法局矫正执法大队一名执法人员、一名执法辅助人员以及派出所一名民警共三人组成收监执行小组,来到桐乡市拘留所对其送达法院撤销缓刑裁定书(法院委托司法局送达)等文书。文书送达完毕后,将其押送到桐乡市看守所,同时向桐乡市看守所移交了相关材料。至此吕某某收监执行完毕。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桐乡市司法局对于3月21日即将对吕某某进行收监执行的相关准备和方案提前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同时在收监当日,桐乡市检察院驻看守所监察室对收监全过程进行了监督。收件完成后,司法局及时向检察院通报收监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鉴于涉毒社区服刑人员重新吸毒违法风险高的情况,桐乡市司法局针对全市涉毒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大摸排,排摸出一批涉毒或存在涉毒风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对这些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各司法所按照市司法局矫正执法大队部署,以吕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案件为例,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禁毒主题警示教育活动。
【小结】
吕某某撤销缓刑案件中,司法行政部门之所以能够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被行政拘留,得益于与公安部门衔接紧密,桐乡市司法所与当地派出所建立了良好衔接配合机制,司法所通过信息核查等工作,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信息抄送给派出所,派出所也就能够及时发现在本辖区被治安处罚等违法人员是否为社区服刑人员。
此外,统计历年收监、撤销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吸毒人员占比重较大。涉毒社区服刑人员再违法犯罪风险较高,对于这类人员社区矫正执法监管部门必须与禁毒部门建立相关联动工作机制,取长补短,联合开展涉毒社区服刑人员排摸、监管、教育等方面工作,通过共同协作,提高对涉毒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