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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顾某某被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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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XH152316883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顾某某,女,199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2015年12月,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4月因顾某某处于哺乳期,被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7月罪犯顾某某哺乳期满,在执行收监过程中发现顾某某又早期怀孕,同年8月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8月26日,顾某某到同心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顾某某在上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故意采取计划外怀孕方式意图逃避刑罚。丈夫顾某某因同案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一人抚养三个未成年孩子,家庭经济较贫穷。社区矫正期间,顾某某情绪不稳定,一直担心自己被收监后三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同心县司法局了解情况后,为使顾某某能够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一方面让司法所监督其怀孕期间的检查,保证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存续;另一方面,县司法局协调民政局在顾某某收监后,为其三个孩子办理孤儿证,解除顾某某的后顾之忧。

【事实认定情况】

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每季度按时督促顾某某进行体检,其本人也能积极配合,怀孕期间社区矫正各项活动正常。2017年3月6日,顾某某产子并通报司法所,司法所走访其家人后,督促顾某某提供了孩子的出生证明。同年3月,县司法局将顾某某孩子的出生证明提供给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县司法局,严格管理顾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一切活动,保证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顺利过度。

2018年3月5日,社区服刑人员顾某某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县司法局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顾某某哺乳期满、暂予监完执行情形消失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的收集有关材料,认定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事实。

【建议情况】

在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并向同心县司法局提供了《收监执行审核表》和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同心县司法局审核同意。2018年2月28日,同心县司法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收监执行建议书》,并抄送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当地派出所。为确保收监执行顺利进行,同心县司法局多次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联系,并提前联系县公安局做好执行工作。

2018年3月5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吴刑执字第23-2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顾某某进行收监。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8年3月5日,同心县司法局在接到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收监决定书书后,当即与同心县公安局取得联系,并通知罪犯顾某某到县司法局。

(二)在同心县司法局、检察院、民政局等各方积极努力下,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依法对罪犯顾某某收监执行,将其送往吴忠市看守所。实施收监过程中,同心县检察院全程进行了监督。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的设立充分体现了我国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人道主义刑罚执行政策,这一制度的执行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司法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机关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更应当注重思想和心理上的矫正,使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认识自我;同时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方案,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燃眉之急,使他们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解决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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