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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脱离监管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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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XH152283739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9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林州市。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2017年9月20日,刘某某到林州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0月16日定期报到后,司法所电话通知刘某某参加教育学习,无法联系到本人。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实地查找,没有找到刘某某。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7年10月19日、10月26日、10月31日、11月7日、11月14日,林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先后五次实地查找,均未找到刘某某,在查找过程中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了查找笔录。期间,2017年11月7日,林州市司法局发函林州市公安局协助查找。截止2017年11月22日,经多方查找仍未找到,刘某某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

根据有关法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河南省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林州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林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主管局长逐级审核。2017年11月16日,林州市司法局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林州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林州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林州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林州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林州市公安局。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察局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中心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五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林州市司法局收到林州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立即发函书面通知林州市公安局追逃,2018年1月9日在司法所协助下,林州市公安局依法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抓获,及时送交林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收监执行。

(二) 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刘某某被抓获后,林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同林州市司法局到林州市公安局看守所现场监督收监执行的过程。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林州市人民法院对刘某某撤销缓刑的裁定书在司法所进行了公示。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不接受思想教育,拒绝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被撤销缓刑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这样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据实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撤销缓刑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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